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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章 业务需求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对开发的新产品和调整、新增功能实行准入制度。新产品和调整、新增功能必须经过编写需求、论证需求、程序开发、系统测试、审计验收等过程和步骤,验收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业务需求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或二级分行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业务需求报告书》(见附表5)。二级分行提交的业务需求报告还应首先上报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从规范业务管理的角度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涉及ABIS数据结构的扩充、调整及新增金融产品的业务需求,必须上报总行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开发;对其他类业务需求,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应从ABIS的操作规范、账务组织和资金清算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协同科技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需求提出单位对业务需求进行论证,提出业务需求的实现方案,最后形成完整的业务需求书提交科技部门。 第三十条 新产品和调整、新增功能的测试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审计验收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中心静态数据表维护申请表(略) 3.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重开行部申请表(略) 4.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业务数据文档调阅申请表(略) 5.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业务需求报告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