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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156号
【颁布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2-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对本部门拓展的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负责将客户需求反映给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4.对本部门承办的企业财务顾问项目,负责报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业务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办理具体包括受理和承办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经营部门均可受理客户提出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需求。具体受理渠道包括:
  
  1.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直接拓展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受理客户的业务需求;
  
  2.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在客户营销及其他业务经营活动中获取客户的财务顾问需求信息后,直接向客户营销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并受理客户的业务需求。
  
  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受理客户提出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需求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初步调查评估。
  
  第十八条 经初步筛选后,受理部门对拟进行的财务顾问项目正式立项,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进入承办阶段。承办阶段具体包括前期调查、项目争办、协议谈判、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等环节。
  
  第二十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对本部门受理的较为简单的财务顾问项目,可由本部门直接作为承办部门,具体办理争办、签约及全部后续工作。对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可将《项目基本情况表》报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具体办理项目争办、签约及全部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在项目立项后,应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前期调查与争办的具体工作,调查工作力求详尽、全面。
  
  第二十二条 如果客户对保密有特殊要求,在项目调查开始前,应当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我行对客户的保密责任和客户对我行的保密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人员在调查完成后撰写项目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行性研究、成本收益分析、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拟争办的大项目,业务承办部门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成立项目争办小组。项目争办小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争办策略、人员分工、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表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争办小组根据项目需要制作并向客户提交财务顾问服务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的理解与分析、拟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建设银行办理财务顾问业务的优势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顾问协议正式谈判前,项目人员应就有关协议条款认真研究,拟定谈判策略,设定备选方案。谈判过程中,项目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考虑项目综合收益,保护我行权益。
  
  第二十七条 谈判结束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至少应包括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收费方式、协议期限、违约处理等主要内容。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对由本部门直接承办的财务顾问项目,在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后,应向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后,业务承办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负责成立项目执行小组。执行小组根据财务顾问协议的要求,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执行小组人员不得小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财务顾问协议的履行采取项目执行小组组长负责制。组长是项目执行小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项目小组成员的内部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执行小组组长应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阶段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已完成情况,项目变化的情况,是否更改或终止项目计划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执行小组组长牵头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归档保存。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 所有项目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协议,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具体要求见附件1《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我行向客户提交的正式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我行的职责仅是从专业的角度向客户提供有关建议或分析报告,最终的决策是由客户自己独立作出,并对自己的决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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