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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规定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的使用范围,对客户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我行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而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我行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支持客户的违法违规要求,不得对客户提供超出我行业务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对客户作出违反我行信贷规定的融资承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我行资产、负债或其他中间业务,按我行相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五条 分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果对客户提出的财务顾问需求是否超出我行财务顾问业务范围或分行经营范围不明确时,应及时向上级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第三十六条 财务顾问业务人员在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应坚持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如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内容涉及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或其他中间业务,如授信或基金代销等业务,业务人员不得为了建设银行的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或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损害建设银行的利益,同时应向客户充分说明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人员严禁对外出具虚假报告。 第六章 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办理企业财务顾问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可备考查利用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管理遵循逐级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并接受上级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与客户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向客户提交的财务顾问报告、与客户的会谈纪要、往来信函、传真、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进展情况表、项目备忘录、内部文件等与项目有关的各类纸质档案以及电子文档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各类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如下: (一)在办理企业财务顾问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以及其他属于文书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二)财务顾问报告、与客户的会谈纪要、往来信函、传真、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进展情况表、项目备忘录等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建设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日起5年。 第四十二条 在开展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过程中,与客户的重要交流事项,应采用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避免发生纠纷。项目信函应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对外发送,项目传真应采用规范的传真格式。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分别归档,即属于同一客户的所有档案放在一起。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整理工作由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每年1月31日之前,业务经办人员应将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应当编制归档目录,作为档案首页。归案目录应当包括:档案编号、档案名称、档案中业务发生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一份文件既属于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又属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归档范围的,其原件(正本)应首先满足文书档案归档需要。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不需移交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由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办部门自行保管;对于移交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办部门应在将原件移交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的同时,制作副本并自行保管。 第四十八条 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借阅管理。如借阅不需保密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单》后方可借阅;如借阅需保密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除填写《档案借阅登记单》外,还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借阅。 第四十九条 业务经办人员应定期对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电子文档进行整理、维护和备份,以防资料丢失。对应保密的电子文档应设置密码,不得在办公系统中设置共享。 第七章 服务收费 第五十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原则。 第五十一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银行业协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应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统一收费标准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不同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工作难度、投入时间、责任大小、行业惯例等确定财务顾问费的收取时间和金额,并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