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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156号
【颁布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2-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如客户未能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财务顾问费用,我行应自逾期之日起对客户未按时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收取罚息。罚息标准应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最高不超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财务顾问业务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我行信誉,防范业务风险,避免由于泄露客户商业秘密而给我行带来经济损失与法律纠纷,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财务顾问业务人员(包括项目小组成员、接触保密资料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需保密的文件资料指:(1)我行与客户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需保密的文件资料;(2)我行与客户没有明确约定,但内容涉及客户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
  
  上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客户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技术数据、产品信息的文件、信件、传真以及其他书面、电子资料。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为保密主责任人,项目小组其他成员以及接触保密资料的工作人员均为保密责任人。除非事先经客户书面同意或是应司法机关要求,否则上述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外(包括行内同事、国内外金融同业、其他客户、亲属或朋友、新闻媒体等)泄露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客户保密资料。
  
  第五条 在项目结束之前,对需保密的文件资料,统一由项目负责人(即保密主责任人,下同)负责保管。项目负责人在工作时间内临时离开自己的工作环境时,应将需保密的文件资料收好;下班离开办公室前,应将需保密的文件资料锁进抽屉或文件柜中。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档案封面或该保密资料上方注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按建总发字〔1996〕第10号执行)。
  
  第七条 项目小组成员或接触保密资料的工作人员借阅需保密的项目资料时,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借阅登记工作,注明借阅及归还时间,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资料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复制。
  
  第八条 在召开各类项目会议时,项目负责人负有对保密事项提醒告之的义务。
  
  第九条 对呈送上级领导阅示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在签报中特别注明。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由经办部门统一保管需保密的客户文件资料,并严格执行我行的保密文件期限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遇工作调动,应列出保密文件清单,并与接任保密主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小组成员应对需保密的电子文档作加密处理,不得在办公系统设置共享。项目小组成员应牢记密码并不得将密码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以防无关人员泄密。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对内部员工进行保密知识的普及教育,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与法制观念。
  
  第十四条 如遇泄密事件发生,有关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任何人一旦发现他人有泄密行为或倾向时,有责任及时劝告和制止,并上报上级领导。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离职后,应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编号:年月日
  
  ----------------------------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
  
  |--------|-----|----|------|
  
  |主营业务||所属行业||
  
  |--------|-----|----|------|
  
  |法人代表||联系方法||
  
  |--------|-----|----|------|
  
  |财务主管||联系方法||
  
  |--------|-----|----|------|
  
  |日常联系人||联系方法||
  
  |--------|-----|----|------|
  
  |推荐客户经理||联系方法||
  
  |--------------------------|
  
  |||
  
  |项||
  
  |||
  
  |目||
  
  |||
  
  |基||
  
  |||
  
  |本||
  
  |||
  
  |情||
  
  |||
  
  |况||
  
  |||
  
  |-|------------------------|
  
  |备||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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