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如客户未能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财务顾问费用,我行应自逾期之日起对客户未按时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收取罚息。罚息标准应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最高不超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财务顾问业务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我行信誉,防范业务风险,避免由于泄露客户商业秘密而给我行带来经济损失与法律纠纷,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财务顾问业务人员(包括项目小组成员、接触保密资料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需保密的文件资料指:(1)我行与客户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需保密的文件资料;(2)我行与客户没有明确约定,但内容涉及客户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 上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客户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技术数据、产品信息的文件、信件、传真以及其他书面、电子资料。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为保密主责任人,项目小组其他成员以及接触保密资料的工作人员均为保密责任人。除非事先经客户书面同意或是应司法机关要求,否则上述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外(包括行内同事、国内外金融同业、其他客户、亲属或朋友、新闻媒体等)泄露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客户保密资料。 第五条 在项目结束之前,对需保密的文件资料,统一由项目负责人(即保密主责任人,下同)负责保管。项目负责人在工作时间内临时离开自己的工作环境时,应将需保密的文件资料收好;下班离开办公室前,应将需保密的文件资料锁进抽屉或文件柜中。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档案封面或该保密资料上方注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按建总发字〔1996〕第10号执行)。 第七条 项目小组成员或接触保密资料的工作人员借阅需保密的项目资料时,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借阅登记工作,注明借阅及归还时间,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资料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复制。 第八条 在召开各类项目会议时,项目负责人负有对保密事项提醒告之的义务。 第九条 对呈送上级领导阅示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在签报中特别注明。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由经办部门统一保管需保密的客户文件资料,并严格执行我行的保密文件期限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遇工作调动,应列出保密文件清单,并与接任保密主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小组成员应对需保密的电子文档作加密处理,不得在办公系统设置共享。项目小组成员应牢记密码并不得将密码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以防无关人员泄密。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对内部员工进行保密知识的普及教育,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与法制观念。 第十四条 如遇泄密事件发生,有关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任何人一旦发现他人有泄密行为或倾向时,有责任及时劝告和制止,并上报上级领导。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离职后,应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编号:年月日
----------------------------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 |--------|-----|----|------| |主营业务||所属行业|| |--------|-----|----|------| |法人代表||联系方法|| |--------|-----|----|------| |财务主管||联系方法|| |--------|-----|----|------| |日常联系人||联系方法|| |--------|-----|----|------| |推荐客户经理||联系方法|| |--------------------------| ||| |项|| ||| |目|| ||| |基|| ||| |本|| ||| |情|| ||| |况|| ||| |-|------------------------| |备|| |||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