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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6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当及时与本所签定证券上市协议。 2.7 发行人应当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8 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符合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条件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上市推荐书的内容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对上市推荐书内容有其他要求的,上市推荐人应当按要求增加相应内容。 2.9 发行人应当与上市推荐人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申请上市期间及上市后的权利和义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和证券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2.10 上市推荐人应当比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上市推荐人的有关义务。 2.11 上市推荐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2.12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3.1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中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3.2 发行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要求,将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 3.3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发行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保证在公告前不泄露其内容。 3.4 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在一家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3.5 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3.6 在指定网站披露信息时,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和相关书面材料。 3.7 发行人有其他证券品种上市的,如果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信息披露应当遵循披露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3.8 发行人应当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的规定指定其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职责、培训、考核、管理与备案适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的规定。 3.9本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督促发行人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对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3.10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认为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信息披露: (一)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发行人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3.11 发行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发行人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披露。 3.12 定期报告除应当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3.13 临时报告除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规定外,发行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但本规则对披露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