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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拓展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总行决定凡已开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可全面开办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同时,总行还编制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一并印发各行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一: 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或房产已确权,房地产商可提供该房产《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和《楼宇名册》,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是指在贷款银行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原业主)将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出售,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向新业主(新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贷款人向新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用于还清原贷款人的按揭贷款;二是由银行对原按揭贷款通过与新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变更住房抵押登记,由新借款人承担原借款人所欠银行借款债务。 第五条 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借款人发放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必须支付不低于20%的购房首付款,并在中行开立存款账户; (六)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 贷款币种:二手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第九条 贷款限额: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8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 第十条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人民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外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可通过与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或本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借款申请书;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并提供其复印件; (三)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用于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的存款凭证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购房者)与房屋出售人签订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拟购二手住房的《房产评估报告》,在对已抵押给我行的房屋办理转按揭业务时,可免除评估程序和《房产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