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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文字号】 交银办[2002]19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客户市场的开拓,延伸对我行授信客户的服务,总行获人民银行核准并委托你行开办离岸授信业务。现将《交通银行离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行尚无开办离岸授信业务的经验,离岸授信业务宜遵从循序渐进的原则,目前你行可开办的离岸授信业务包括:
  
  (一)贷款业务,目前暂指短期外汇贷款、中长期外汇贷款、银团贷款等;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目前暂包括开证、进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业务中即期付款交单项下融资;
  
  (三)外汇担保,目前暂指各类具有贸易背景的外汇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付款担保、关税担保、完工担保、质量担保、维修担保、来料加工担保等。原则上,我行不为客户提供注册资本项下的融资或担保,不办理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或担保业务。
  
  二、你行办理单个客户离岸授信业务的权限暂为6000万美元。
  
  三、你行应定期分析离岸地经济发展趋势,及时制定、修改离岸业务抵押细则,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抵押品范围及抵押率。
  
  四、离岸授信业务的特性,决定了我行无法直接对授信客户进行调查和管理,因此,你行应积极与海外分行达成稳定、持久的业务合作关系,依托海外分行建立畅通的资信调查渠道,并委托其对有关客户进行咨询和查询、资料收集、函件的转递、诉讼代理等。
  
  五、你行应重视研究离岸业务所在地的金融法律、法规,及时考察、指定有实力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客户进行会计审查、法律审查及资产评估工作,为我行进一步的授信审查和评估提供真实性保证。
  
  六、你行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离岸授信业务操作细则,及时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备案。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授信管理部联系。
  
  附:
  
  
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银行离岸业务,防范授信风险,推动离岸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离岸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岸授信业务包括人民银行批准我行开办的外汇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外汇担保、与我行授信业务有关的避险工具等,具体由总行授信管理部核批。
  
  第三条 离岸授信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范畴,实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任何由保证金、我行离岸存款质押作保证的授信业务不占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分为循环信额度和一次性授信额度,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其额度可在授信期内多次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只能一次性使用,到期收回,适用于与我行新建立授信关系的客户、银团贷款或临时授信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总行及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的分行。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离岸授信业务的对象为非居民法人,暂不受理个人的授信申请。
  
  第六条 申请离岸授信业务的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人民银行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的非居民(以下统称申请人)。
  
  2.申请人的经营地应在我行海外分行所在地。
  
  3.申请人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与我行境内外分行有着较为密切的业务往来关系,信誉良好,但银团贷款除外。
  
  4.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三年以上,信誉良好,且没有发生任何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
  
  5.申请人在所在地的其他关联公司或资产经营状态正常,不存在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
  
  6.经我行评估,信用等级在6级以上,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能够提供我行接受的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在我行存款质押作为保证;
  
  (2)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和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业务。
  
  7.申请人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人或抵(质)押品。
  
  8.已在我行开立离岸账户。
  
  第三章 部门分工和流程
  
  第七条 上海分行受总行委托,按总行对上海分行下达的权限内全面负责离岸业务的市场营销、授信审查、额度核定、业务报批、业务处理、账户管理、风险评级、授信后管理以及授信余额到期的催收、风险业务重组、坏账核销等。
  
  第八条 上海分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日常授信业务的市场营销、受理授信客户的授信申请并进行授信调查、向授信管理部报送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调整意见、落实授信条件、授信余额管理、授信到期的通知与催收、重组方案的提出及实施;公司业务部门向授信管理部门报送的授信材料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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