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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衡重物平衡的吊船,其拥有人须确保─ (a)不使用水或其他液体、泥土、粘土、沙、碎屑或集料作衡重物; (b)每个轻便型衡重物均永久及清楚印上、刻上或雕上其重量; (c)所有衡重物均稳固地系于外伸支架的内端,以防被人搞弄;及 (d)任何外伸支架上的衡重物的重量,并不少于吊船满载时用以平衡外伸支架伸出部分的负荷所需的重量的3倍。 第59AC章 第8条工作平台 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其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其工作平台─ (a)最少440毫米阔并有足够的长度,以容许使用它的人能安全使用; (b)除因排水所需外,以夹板、木板或金属板铺密; (c)各边均设有底护板,该等底护板须置于高出工作平台地台不少于200毫米之处;及 (d)各边均设有足够强度的护栏,而该等护栏的位置须是最高的一条护栏在高出地台900毫米与1150毫米之间的任何高度,而最低的一条护栏则高出底护板顶部不超过700毫米。 第59AC章 第9条安全进出途径 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其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 (a)吊船的工作平台设有足够而安全的进出途径;及 (b)设有足够而安全的进出途径,以通往吊船的装置中须作定期检查或维修的部分。 第59AC章 第10条鼓及滑轮 装有传送缆索的鼓或滑轮的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其吊船不用以载人─ (a)除非该鼓或滑轮是为所使用的缆索而设计,而其直径足以配合所使用的缆索;及 (b)如缆索是在吊船的缠索鼓处终止,则除非─ (i)该缆索妥善地稳固于鼓上;及 (ii)该缆索具有足够的长度,以致无论何时均有至少2圈缆索仍卷在鼓上。 第59AC章 第11条制动器 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其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该吊船的绞车、爬升器或其他起重机械或同类装置─ (a)(如属以人手操作的机械或装置)设有有效的制动器,而该制动器是在操作手掣或操作杆松开时即行操作;及 (b)(如属以动力操作的机械或装置)设有2个独立有效的制动系统,而每个系统均能防止该吊船失控堕下或危险地堕下。 第59AC章 第12条控制杆、开关掣等 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其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 (a)用以控制吊船操作的每一控制杆、手掣、开关掣或其他装置(如意外移动或移位会造成危险的控制杆、手掣、开关掣或其他装置),均已(除非其位置能防止意外移动或移位)设有适当的弹簧或其他锁紧装置,以防止意外移动或移位;及 (b)用以控制吊船操作的每一控制杆、手掣、开关掣或其他装置本身或其毗邻位置,已有清晰标记显示其用途及操作方式。 第59AC章 第13条保护爬升器免受天气等的影响 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除非其吊船的绞车、爬升器或其他起重机械或同类装置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天气、尘埃或相当可能引致它们损坏以致造成故障的物料所影响,否则其吊船不得用以载人。 第59AC章 第14条安全缆索及安全装置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以绞车或爬升器升起或降下的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其吊船除非在每个悬吊点均设有装上自动安全装置的安全缆索,使主要悬吊缆索、绞车、爬升器或用以升起或降下该吊船的机制的任何部分一旦失灵时,该装上自动安全装置的安全缆索将能支持该吊船,否则不得用以载人。 (2)如属下列情况,第(1)款并不适用─ (a)该吊船在每端或近每端之处以2条独立的悬吊钢丝缆索支持,使一旦一条缆索失灵,另一条缆索能承担该吊船及其负荷物的重量,并防止该吊船倾侧;或 (b)内置一个系统,一旦主要悬吊缆索失灵,该系统即自动操作,以支持该吊船及其负荷物。(3)设有第(1)款所提述的安全缆索及自动安全装置的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除非该安全缆索及自动安全装置妥为维修及保持良好操作状态,否则其吊船不得用以载人。 第59AC章 第15条安全带、救生绳等 (1)用以载人的吊船的拥有人须向使用其吊船的每个人提供一条安全带及一条独立救生绳或一套连同装配的系稳物;每一此等安全带、救生绳、系稳物及装配均须妥为维修,并有适当的设计及构造,以防止任何使用的人一旦堕下时受重伤。 (2)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除非其吊船所载的每个人均配戴系于第(1)款所指明的安全设备上的安全带,否则其吊船不得用以载人。 (3)吊船的拥有人须确保,除非有下列形式的中英文告示在其吊船上显明地展示,否则其吊船不得用以载人─ “Every person riding on a suspended working platform shall wear a safety belt properly attached to an independent lifeline or an appropriate anchor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