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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钢丝缆索有任何扭结或扭曲;或 (c)钢丝缆索上有显著的磨损或腐蚀迹象。 第59AC章 第24条维修纪录的备存 (1)吊船的拥有人须将根据本规例进行的维修的纪录备存于安全地方。 (2)如任何吊船停用,其拥有人须将其维修纪录备存于安全地方,自停用的日期起计,为期至少6年。 (3)拥有人须确保本条规定必须备存的维修纪录,可于任何合理时间供职业安全主任查阅。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第59AC章 第25条报告的备存及展示 (1)吊船的拥有人须备存其所接获的根据本规例进行的任何彻底检验或负荷测试及彻底检验的证明书或报告,自每份证明书或报告的接获日期起计备存为期3年。 (2)拥有人须将最近期的证明书或报告副本一份在其吊船上显明地展示。 (3)如任何吊船停用,其拥有人须将最近期的证明书或报告备存于安全地方,自停用的日期起计,为期至少2年。 (4)拥有人须确保本条规定必须备存的证明书及报告,可于任何合理时间供职业安全主任查阅。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第59AC章 第26条须向职业安全主任提供报告或纪录 如职业安全主任以书面提出要求,吊船的拥有人须在要求中所指明的期间(不少于7天)内,向该职业安全主任交付本规例规定必须备存的任何纪录或报告的副本或摘录。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第59AC章 第27条表格 本规例所规定的每一表格,均须按照处长不时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批准的格式。 第59AC章 第28条禁制事项 (1)任何人无合理辩解,不得搞弄或干扰本规例规定必须设置于吊船上的任何安全缆索及自动安全装置,亦不得使其不能操作。 (2)任何人除非配戴安全带并保持将安全带系于本规例所规定的救生绳或其他系稳物上,否则不得使用吊船。 第59AC章 第29条拥有人所犯的罪行 (1)任何拥有人违反本规例中除第15(3)、17、22、24、25及26条以外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 (2)任何拥有人违反第15(3)、17、22、24、25或26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 第59AC章 第30条雇员及其他人所犯的罪行 任何雇员或其他人违反第28条,即属犯罪─ (a)凡违反第28(1)条,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及 (b)凡违反第28(2)条,可处罚款$50000。 第59AC章 第31条合资格检验员所犯的罪行 (1)合资格检验员于进行任何彻底检验或负荷测试及彻底检验后,违反第21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 (2)合资格检验员于进行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彻底检验或负荷测试及彻底检验后,向拥有人交付任何他明知要项属虚假的报告,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