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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出口退税账户,是指为保证建设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经税务部门同意,出口企业(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以其将来划入的应退税款优先偿还建设银行债权的特定退税账户。该账户是借款人惟一的、专用退税账户,在建设银行债权未获清偿前,借款人不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不得以该账户内资金支付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费用和债务。 第四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纳入建设银行对借款人的一般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发放的对象(借款人)为具有出口经营权且依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各类出口企业,并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本外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原则上要求其申请办理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所对应的出口业务已在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三)已在建设银行开立或承诺开立税务部门认可的惟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四)原则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融资记录;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六)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七)未被列入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的违规行为通报名单; (八)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向我行申请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出口退税收款权利的出质人应当为同一法人。 第七条 建设银行不受理异地报关结汇企业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申请。 第八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应退未退出口退税款的90%。 第九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具体贷款期限应根据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和退税资金到位的时间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请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客户(借款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退税登记证; (三)企业或公司章程; (四)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经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贷款卡(贷款证); (六)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书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拥有出口经营权的批文,特殊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七)出口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八)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九)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十)出口收汇单证(如外汇核销单),如果出口结算业务在他行办理的,要求提供他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证; (十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十二)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客户申请材料后,应该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借款人资格是否具备,核实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如一致,则退回借款人所提供材料的原件。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由信贷经营部门继续进行调查评价。对不具备借款资格和条件的借款人,信贷经营部门将其所提供的材料予以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客户评价 调查人员应该根据建设银行客户评价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撰写客户评价报告。 已做过的客户评价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借款人的情况有重大变化的,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客户评价。 (二)本笔贷款业务有关情况 1.检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是否经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借款人是否在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或其他不良信誉记录; 2.向外经贸部门了解出口退税政策,调查借款人以往出口业务运作情况; 3.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以往收汇核销记录; 4.调查借款人以往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特别是出口结算业务的情况、对我行的贡献度; 5.借款人以往在我行办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信誉记录; 6.调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和数额是否与其应退税额和退税时间相匹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 7.根据借款人情况,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提出本笔贷款适用的利率,并做出效益分析。 (三)出口退税专项调查内容 1.向会计结算部门了解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果没有在我行开立的,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开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