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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101号
【颁布时间】 2002-08-14
【实施时间】 2002-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贷款期间,如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经办行应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三十三条 提前回收贷款的程序
  
  (一)客户经理提出提前收回贷款的意见,交审查部门审查后报经办行主管行长审批;
  
  (二)经办行主管行长同意后,客户经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一式四份,经审查人员审查同意,并提交行内签章后,将《中国建设银行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一份送借款人,一份行内归档,一份送会计结算部门作为办理会计记账手续的依据。
  
  提前收回贷款的审查、审批、发送通知全过程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对已发送《中国建设银行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未归、或经催收仍未收回的贷款,按不良贷款管理。如借贷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三十五条 因出口退税款无法按时到位,造成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我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前十天向我行申请该笔贷款展期,但申请展期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退税款仍有效且税款金额未减少;
  
  (二)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仍在我行;
  
  (三)该笔贷款所对应的应退税款尚未退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四)与我行业务往来记录良好,未出现风险预警信号。
  
  第三十六条 对于符合展期条件的借款人,经办行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一篇第二章2.2.5.3的有关规定办理。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当地税务部门重新确定的退税期及我行对贷款展期期限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贷后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根据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
  
  根据客户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贷款前后有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有无重大事项发生。
  
  (二)贷款贷后情况,包括:
  
  1.有无违反借款合同条款的情况;
  
  2.质押账户(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退税资金的到位情况;
  
  3.借款资金运用是否合理,有无挪用贷款的情况;
  
  4.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和外贸政策变动情况,向海关、外经贸部门及税务部门跟踪了解借款人出口业务经营状况和出口退税变动情况;
  
  5.其他重要情况。
  
  (三)是否按时登录人民银行的贷款卡信息系统和我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信贷业务台账。
  
  第三十八条 检查后,客户经理及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将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经营主责任人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及借款合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合同》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信贷经营部门与会计结算部门共同对质押账户(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进行监管。会计结算部门每个月向信贷经营部门提供质押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清单。该质押账户内的资金必须在我行贷款本息已经足额清偿的前提下,经过信贷经营部门主管、会计结算部门主管签字后才可办理划出转账手续。在借款人在我行贷款本息未获清偿前,不得为借款人办理该质押账户(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不归还贷款的,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行使质押权,处分质押账户中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经营部门应建立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档案,档案资料的管理、交接、建档等按照我行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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