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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101号
【颁布时间】 2002-08-14
【实施时间】 2002-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向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借款人应收出口退税款额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核实出口退税账户的惟一性;
  
  3.取得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退税应退未退税款余额的证明资料;
  
  4.向当地税务部门发出《关于请求协助办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有关事宜的函》(见附件1),并取得相应的《通知》回执(见附件2);
  
  5.必要时,向当地海关核查出口货物报关单;
  
  6.必要时,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实该笔出口业务的收汇情况和外汇核销单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客户经理对该客户的该笔贷款从风险程度、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全面分析,并着重分析客户整体经营情况、出口业务业绩和业务发展前景、国外客户的分布和变化、出口收汇记录、出口退税情况、该笔贷款所对应的应退税款的情况及在我行的结算情况,并作出调查结论。
  
  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六条 经调查初步同意提供贷款的,客户经理将有关材料按审批程序报信贷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部门依据授权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贷款。
  
  第十八条 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对不同意贷款的,做好解释工作;对有条件同意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落实审批时提出的前提条件。
  
  第十九条 对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申请,审批按《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应取得出口退税凭证的全部正本单据。如果借款人尚未在我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要求借款人在我行立即开立该账户。
  
  组织借款人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合同》(见附件3)并且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一条:“如果出口退税质押的出质人涉嫌发生或暴露税收违法行为时,甲方(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或停止发放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客户经理与借款人一起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后,将审批意见复印件、借款合同副本送会计结算部门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填写贷转存凭证(或借款借据)办理贷转存手续:
  
  (一)借款合同正式生效;
  
  (二)公证机关办妥质押登记公证;
  
  (三)其他约定义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会计结算部门在凭证上加盖经办部门(行)章,第一联交信贷经营部门归档,第二联、第三联由会计结算部门留底,第四联退借款人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凭贷转存凭证登录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卡。贷款卡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返还借款人、保证人。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及时登记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台账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贷款本息收回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客户经理向借款人发送《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在每个结息日的前五天提示借款人按时付息,扣息当日,如果借款人在我行的存款账户中无足额资金,会计结算部门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直接从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扣收利息。
  
  在每个结息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会计结算部门将借款人结息情况反馈信贷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对没有按时付息的借款人发送《中国建设银行催收利息通知书》催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到期的当日(遇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客户经理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或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依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存款账户或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归还后,还款凭证一联交借款人留存,一联交客户经理归档,其余为会计结算部门作记账凭证。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本息全部收回后,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贷款销户手续。
  
  第三十条 贷款销户后,客户经理及时登记台账,注销借款人和保证人贷款卡中的相关贷款记录,解除对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冻结,并办理质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七章 贷款提前归还、收回或展期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间,如借款人主动提前归还贷款的,客户经理要求其在准备还款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行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提前还款申请书》。对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由经办行主管行长批准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还款手续。还款程序参照第六章“贷款本息收回”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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