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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业务处理 (一)账户开设。 1.开设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为财政部开设中央财政专户。 2.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开户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开户通知,为执收单位预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生成账号,并将预开账户的账号、行名等资料上报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汇总后,统一书面报财政部,由财政部通知主管部门为本系统内各执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执收单位开户行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式为执收单位办理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手续。 (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处理。 1.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1)转账缴款。 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第一至第三联《缴款书》,应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查无误后,《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退缴款人,《缴款书》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缴款人户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现金缴款。 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执收单位或缴款人提交的第一至第三联《缴款书》,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退执收单位或缴款人,《缴款书》第二联作附件,《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3)如用卡、折缴款的,按卡、折类业务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参照三、(二)1《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2.同城范围内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1)转账缴款。 ①执收单位开户行的处理。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第一至第三联《缴款书》,应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查无误后,《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后退缴款人,将《缴款书》第二联通过同城交换等方式提出交换。俟退票时间过后,《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往来科目 或借:准备金存款 贷: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②缴款人开户行的处理。缴款人开户行收到《缴款书》第二联,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缴款人户 贷:××往来科目 或贷:准备金存款 (2)现金缴款,会计核算按照三、(二)1、(2)《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3)如用卡、折缴款的,按卡、折类业务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参照三、(二)2《同城范围内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4)支付信息采用电子化方式传递的行处,《缴款书》第二联被截留,执收单位开户行应将《缴款书》第二联信息及时传递至缴款人开户行。 3.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异地不同行处开户的处理。 (1)转账缴款。 ①缴款行的处理。缴款人填制汇款凭证,须在“汇款用途”栏填写“财政收缴”字样及收费项目,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提交其开户行。缴款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款人所填汇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缴款人户 贷:××往来科目 或贷:全国(省辖)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②执收单位开户行的处理。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汇缴的款项后,应及时打印有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往来科目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待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同时,执收单位开户行将收到的款项,及时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将《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送交其开户行。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书》,应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核无误后,执收单位开户行在《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退执收单位,填制银行内部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缴款书》第二联作附件,《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