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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总行营业部收到执收单位开户行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但未收到该行上划的电子汇兑贷报,总行营业部主动通知执收单位开户行,并按照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向执收单位开户行划借报。 四、信息反馈及对账 (一)执收单位开户行按规定向执收单位反馈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信息,与执收单位对账。同时,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执收单位报送《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和《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二)总行营业部按规定向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及其所属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同时,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按日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按旬(月)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三)总行营业部于每月后4日与财政部、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执收单位开户行于每月后4日与执收单位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核对一致。 (四)日报表、旬报表、月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日报表于次日报送,旬报表于每旬后2日报送,月报表于每月后4日报送。节假日顺延。 五、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和执收单位提供的有关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资料和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二)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均在同城范围内,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必须到执收单位开户行办理缴款业务。 (三)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执收单位提交的磁盘信息和《缴款书》或现金不一致时,应全部退回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核对。 (四)如遇缴款人或执收单位缴纳外币,应按照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和上划资金。 (五)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或收费点,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加强服务。 (六)按照《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收缴的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按旬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七)农业银行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以及发生拒收、压票等行为,不及时划转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取消农业银行的代理资格。 (八)本办法未尽事项,授权省级分行补充。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