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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客户服务工作包括客户拓展、调查评估、客户维护、风险监测、产品推介、信息采集、需求反馈等,由公司业务、机构业务、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业务、农业信贷业务及银行卡等客户部门负责,客户部门是开展综合营销的牵头部门。 第二十三条 产品研发工作包括客户需求分析、金融产品的设计、整合与服务等,由各客户部门、研究部门、资产负债管理、财务会计、国际业务、银行卡、基金托管、新产品开发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业务管理工作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方面的控制与支持等,由信贷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财务会计、法律事务、风险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技术保障工作包括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技术支持及系统维护等,由科技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综合保障工作包括人力支持、财物支持、培训等,由人事、财务、培训、后勤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综合营销的部门协调在行营销工作委员会领导下通过书面会商、会议会商和客户服务小组进行。客户部门可根据营销事项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 书面会商的运作流程是:对一般的营销事项,客户部门书面提出《营销工作需求书》(附件2,略),说明会商事项,分别提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需求,落实责任人,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会议会商的运作流程是:对重大的营销事项,客户部门提交行营销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商。客户部门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十条 来自不同部门的客户服务小组成员代表本部门进行日常工作协调。 第六章 综合营销的系统联动 第三十一条 综合营销中各级行、各区域行(包括境内外行)间要上下联动、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确定重点,分工协作。总行、分行是综合营销的实施主体,是组织者和参与者;各级行要相互提供服务、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三条 综合营销的系统联动主要通过客户推荐、协调会议、传递信息和客户服务小组完成。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客户部门随时将须开展直接营销、联合营销、协助营销的客户情况以《客户推荐书》的形式上报(附件4,略),上级行要在2个工作日内认定,并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工作安排。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到多级、多地区(包括境内外)行的综合营销工作,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议。直接营销和联合营销的协调会由最高级别行的客户部门召集;协助营销的协调会由主办行向管理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主办行或管理行客户部门召集。召集行的客户部门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相关行负责落实。 第三十六条 上下级行间要定期、及时通过快捷手段传递客户、市场、行业、政策、金融产品及工作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各级行要及时对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对重大事项要在1个工作日内进入处理程序并尽快书面向上级行反映(附件5,略),上级行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反应。 第三十七条 来自不同行的客户服务小组成员代表本级行进行日常工作配合。 第七章 综合营销的资源配置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开展综合营销和产品开发,必须合理配置资金、规模、产品、信息资源、科技资源、人力资源、财物资源。 第三十九条 直接营销的信贷业务,资金及规模由直销行直接配置;联合营销和协助营销的信贷业务,资金及规模不足的由上级行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计划管理制度配置,内部资金利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下级行的利益。 第四十条 各级行客户部门在综合营销中要充分整合现有产品资源,尽力满足客户的产品需求;需要进行新产品开发的,报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审定,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开发。 第四十一条 负责产品研发、业务管理的部门,要将相关综合信息和管理信息及时提供给客户部门。 第四十二条 对于客户服务、产品研发等部门提出的咨询、技术支持、维护等一般性科技需求,科技部门应予及时满足;涉及到科技开发的,报行电子化建设委员会认定后列入开发计划,科技部门及时安排人员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人事部门要满足客户服务、产品研发的人才需求,并负责制定综合营销的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培训部门优先安排客户经理、产品经理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的财务和后勤保障部门要统筹安排费用,保证开展综合营销的必要支出。 第八章 综合营销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十五条 综合营销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客户服务小组。客户服务小组是为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由多部门、多级行人员参加的松散型工作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