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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六条 客户服务小组对外代表中国农业银行行使营销的相应权利,具体权限视业务情况由组建行赋予。客户服务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客户拓展;了解客户需求;客户调查(评估);产品推介;制定金融服务方案;与客户谈判;实施金融服务;客户维护;风险监测;部门与行际间日常协调。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客户情况不同,客户服务小组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长期的。 临时的客户服务小组仅在客户拓展、制定服务方案、研发产品阶段开展工作。当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确立后,小组即结束工作。后续的跟踪服务、日常维护与风险监测工作由单个客户经理负责。 长期的客户服务小组则在与客户合作关系确立后,还要持续地承担服务方案实施、后续跟踪服务、日常维护与风险监测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直接营销的客户服务小组主要由本级行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对于重要或有复杂金融需求的客户,必须配备高级客户经理和高级产品经理。 其组建程序是:客户部门提出组建需求,相关部门指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小组,客户部门指定组长。 第四十九条 联合营销的客户服务小组由各参与行的客户经理组成,需要时可吸收参与行的产品经理及专业人员。必要时配备高级客户经理或高级产品经理。 其组建程序是:牵头行的客户部门提出组建需求,参与行指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小组,牵头行的客户部门指定组长。 第五十条 协助营销的客户服务小组,在确有必要时,可由管理行、主办行及各协办行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必要时配备高级客户经理或高级产品经理。 其组建程序是:管理行客户部门提出组建需求,主办行及各协办行指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小组,管理行客户部门指定组长。 第五十一条 客户服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客户服务小组的日常工作,对本级客户部门负责。小组中产品经理和其他专业人员负责代表小组与本部门沟通及协调。 第五十二条 客户服务小组坚持例会制度,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客户需求及产品组合,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分析客户状况,提出管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 客户服务小组负责建立和管理客户档案,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九章 综合营销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综合营销工作的组织领导,行长和主管行长负责本级行综合营销工作的管理,必要时要参与营销。 第五十五条 各级行均要成立营销工作委员会。营销工作委员会由综合营销涉及到的各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业务部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各级行行长和主管营销工作的副行长担任。 营销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全行营销战略与策略;组织、领导和管理全行营销工作;进行营销工作的部门、行际协调;重大客户的营销决策。营销工作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五十六条 参与综合营销工作的相关部门实行责任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 第五十七条 各级行的客户部门负责对下级行综合营销工作进行管理、监控与促进;牵头制定并修改有关营销工作制度与运作流程。 第五十八条 客户服务小组组建行的客户部门负责客户服务小组的日常管理,听取工作汇报,进行工作指导;有权根据工作情况对小组成员及工作进行调整,各部门对小组成员的调整须经客户部门认可。 第五十九条 各级行、各部门在综合营销工作中不得扯皮、推诿,如因领导不力、组织不当使客户流失或因小团体的利益造成整体利益受损,上级行要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十条 对下级行综合营销工作的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报告,向全系统通报。 第六十一条 客户服务小组组建行负责对客户服务小组及其成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客户经理由所在客户部门考核;其他成员由所在部门在客户部门的工作鉴定基础上考核。 第六十二条 对临时性客户服务小组的考核在小组工作结束后随时进行;对长期性考核服务小组的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业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综合营销涉及到信贷业务的,按照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综合营销涉及到境内外联动的,由总行客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与境内一级分行、海外分支机构共同运作,可以采取直接营销、联合营销及协助营销的方式。 第六十五条 综合营销涉及到个人业务的,按照个人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