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代理黄金交易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总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开立“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托管客户黄金”账户。客户在经办行开立“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和“托管客户黄金”账户。 (二)代理黄金交易,采取“二次委托”的方式进行,即客户委托经办行,经办行委托总行,由总行黄金交易室通过交易系统进入市场公开报价,撮合成交。 (三)客户在经办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一万元。 (四)经办行建立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登记本行代理黄金交易的实物明细账,该登记簿按照客户名称和黄金规格设置分户账。 (五)客户委托买入黄金时,经办行应确保客户“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以免造成透支;客户委托卖出黄金时,经办行应核对“托管客户黄金”账户有足量该规格黄金可交易。 (六)代理黄金交易的资金一律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划拨。 第二条 会计科目 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总行进行代理黄金交易时,存入金交所的交易保证金,在本科目下“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账户中核算。 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核算客户委托黄金交易时,存入经办行的交易保证金。本科目是客户黄金买卖时资金划拨的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结算。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账。 托管客户黄金。本科目为表外科目,核算我行进行代理黄金交易时,托管客户的库存黄金,本科目按客户和托管的黄金规格设立明细账。所有规格的黄金一律按假定价格“1元/克”为单位记账。 第三条 开户存入保证金的核算 (一)开立账户 1.客户委托我行代理黄金交易时,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开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并向经办行提交相关的开户资料。 2.经办行根据业务管理办法和金交所的有关规定审查后,同意客户开户申请的,由经办行与客户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式两联,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一联经办行留存。 3.经办行为客户在“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科目下开立保证金账户,同时为客户开立“托管客户黄金”账户,并编制《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开户通知书》(以下简称“开户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一联经办行留存。 4.经办行将客户的有关材料传送总行黄金交易室(以下简称总行)留存。 5.总行收到经办行传送的开户材料,审核合格后,将信息通过交易系统上传金交所,领取金交所下发的客户交易编码,总行将客户交易编码通知经办行,并由经办行通知客户。 6.总行编制《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息表》(以下简称“客户信息表”)一式两联,一联总行留存,一联传送经办行。总行将“客户信息表”与经办行传送的有关客户资料一并保存。 7.经办行收到总行传送的“客户信息表”,连同有关客户资料一并保存。 8.有关开户资料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存,定期装订保管。 (二)客户交存保证金 客户在经办行存入交易保证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客户 第四条 代理交易保证金头寸调拨的核算 为保证客户交易的正常进行,总行应根据代理黄金交易量,对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头寸进行调整。 (一)总行增加代理交易保证金头寸时,通过实时汇兑划付金交所指定的主办清算行(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 (二)总行减少代理交易保证金头寸时,通过黄金交易系统发出提款指令,金交所指定其主办清算行(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通过实时汇兑划付总行,会计分录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