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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规范我行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和应收款买入业务的操作,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对我行远期信用证项下票据贴现和应收款买入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
  
  二、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规定)仅限于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其他外币票据贴现业务仍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br /  br /  三、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1]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四、贴现/买入业务不同于信用证议付业务:
  
  1.提供融资时间不同:议付行为发生在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认为单证相符时,给客户提供融资。贴现/买入业务发生在贴现/买入行收到开证行或其指定行出具的付款承诺后,给客户提供融资。
  
  2.风险不同:议付行为是基于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付款条件是单证相符。贴现/买入是基于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后者风险小于前者。
  
  3.利率不同:两种业务承担的风险不一样,因而采用不同的利率,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贴现/买入业务的利率低于议付业务。
  
  五、为方便客户,简化业务操作,依据本《规定》客户只需签订一份《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协议》,此协议不涉及具体的金额、期限、费用、利率等,只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已签订协议的客户填写《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申请书》,注明此协议编号,表示受此协议约束。经办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业务。
  
  六、根据贴现/买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会计核算暂比照贴现业务处理,以承兑行或开证行的加押确认付款电文作表外科目登记的依据。
  
  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我行远期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增加贸易融资服务品种,满足我国出口企业日益增加的对融资产品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以下简称:贴现),是指我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有追索权的贴现。
  
  本规定所指延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以下简称:买入),是指我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确认延期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到期日后,有追索权的买入该信用证项下应收款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金融机构额度
  
  金融机构额度的审查和核定由总行集中控制。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分行在办理每笔贴现或买入业务前必须向总行结算部申请使用金融机构额度。
  
  经办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贴现/买入业务,并通过一级分行向总行结算部申请金融机构额度。
  
  第四条 协议
  
  在办理贴现/买入业务前,经办行应与客户签订《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协议》(附件1),协议持续有效,直至协议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的,在通知送达对方之日时,经办行不再受理客户新的业务申请,如经办行尚有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结的客户提交的单笔贴现/买入业务,应继续办理完结,协议自上述单笔贴现/买入业务办理完结之日起终止。
  
  第五条 费用构成:
  
  (一)一般费用:
  
  1.贴现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外币贷款利率表》(以下简称:《利率表》)中“票据贴现”利率计收;
  
  2.承兑行费用:承兑行在付款时要求扣收的费用,经办行根据国际银行业惯例收取;
  
  3.审单费:按《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费率表》中“出口信用证审单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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