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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4.邮电费:按《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费率表》中“邮电费”收取。
  
  (二)其他费用:
  
  1.迟付利息:
  
  (1)向金融机构收取:按《利率表》中同档次贷款利率加不少于100个基本点计收;
  
  (2)向客户收取:按《利率表》中“透支利率”计收。
  
  2.违约金:按《利率表》中商业贷款利率加不少于230个基本点计收。
  
  第六条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出具
  
  我行在为客户办理贴现及买入业务的结汇或入账手续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待款项从国外收妥后,方可出具出门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七条 设立台账
  
  国际结算部门应设立台账,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台账应包含:经办行业务编号、总行批复编号、信用证编号、通知号、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名称、承诺金额、贴现或买入金额、申请人名称、发票号、承诺付款日、收到付款日期。
  
  第八条 建立档案
  
  国际结算部门应对每一笔贴现/买入业务建立一个档案,将相应的材料归入档案。档案应包括:承兑电文或其他方式的有效付款承诺、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申请书、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申请书、关于申请使用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的批复、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恢复通知书(如有)、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逾期通知书(如有)。
  
  第三章 业务操作程序
  
  第九条 签订协议
  
  由信贷经营部门与客户签订《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麻收款买入协议》。
  
  协议签订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将协议复印件报送国际结算部门。
  
  第十条 受理
  
  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或买入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申请书》(附件2);
  
  2.我行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际结算部门审查客户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已与我行签订《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协议;br /  br /  4.申请办理延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业务的客户,其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以上(含A级);br /  br /  5.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在我行有金融机构额度;br /  br /  6.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br /  br /  7.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已经承兑行在票面上作出有效承兑批注,或者以经证实的SWIFT电文、加押电传或者我行接受的其他方式承兑;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承诺付款行已对付款到期日作出有效确认;br /  br /  8.如承兑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执行。
  
  (1)只接受纸制汇票,不得接受承兑电文,且汇票票面必须记载: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币别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承兑人必须在汇票票面加注“承兑”字样,其签章必须符合该金融机构的签字样本要求,签章核符,且将汇票寄回我行。
  
  9.我行规定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审批
  
  审批权限依照法人授权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额度申请
  
  国际结算部门应将《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申请表》(附件3)传真给总行结算部(附正本承兑汇票或承诺付款电文),申请使用金融机构额度。总行结算部据此扣减金融机构额度,并于24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回复《关于申请使用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的批复》(附件4)。
  
  第十三条 办理支付
  
  国际结算部门收到总行同意使用金融机构额度的批复及相关超权限批复(如有)后,依据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承诺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国外银行费用及我行相关费用,将净额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支付给客户。
  
  如客户终止办理此项业务,国际结算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恢复通知书》(附件5)传真给总行结算部,用于恢复金融机构额度。
  
  第十四条 登记台账
  
  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国际结算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台账。
  
  第十五条 提示付款
  
  国际结算部门应于付款到期日3个工作日前,以电讯或邮寄方式,向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提示付款。
  
  第十六条 到期收汇
  
  付款到期日,收汇后,立即归还我行贴现款项。
  
  付款到期日后第5个工作日,总行结算部自动恢复该行金融机构额度。
  
  第十七条 到期未能收汇
  
  付款到期日,未能收到款项,国际结算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查询,确认未收到款项后,应于24小时内采取以下措施:
  
  1.国际结算部门对承兑行(承诺付款行)进行催收;
  
  2.国际结算部门将《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逾期通知书》(附件6)传真上报总行结算部,以延迟恢复该行额度;
  
  3.国际结算部门通知信贷经营部门,由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客户,请客户协助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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