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我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柜台交易,加强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柜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柜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银行开放式评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发展,规范此业务对公柜台交易行为,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对公存款、支付结算业务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的对公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选择、客户资料变更、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撤单、查询及经批准的其他基金业务。 第三条 开放式基金代销对公柜台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银行应为投资者保守账户秘密。投资者自担风险。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四条 经批准的中国银行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联机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对公柜台交易。 第五条 凡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的社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进行基金资产投资运作,负责基金资产的财务管理,促进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有关的经营活动。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兼做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管理客户基金账户。 第七条 基金账户是指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八条 基金交易账户是指中国银行为客户设立的用于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的账户。该账户与基金账户相对应,记载客户每笔基金交易活动的情况和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九条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客户在中国银行办理基金业务,须指定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基金业务清算的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条 开放式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是指计量投资基金持有人权益数量、投资基金证券发行数量和交易数量的一种技术标准。它类似于计量股票或股权的股。目前每一投资基金单位为人民币1元。 第十一条 客户未关闭基金交易账户时,不得先关闭其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营业机构,须为客户提供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时间为开放日(详见招募说明书)上午9:30至下午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四条 开办开放式基金代销对公柜台交易的营业机构按照前后台分开的原则,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分为经办和复核两个岗位,柜员号应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柜员密码应定期更改、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交换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应按照总行财会部下发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每日营业终了,部门主管应对经办及复核人员当天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机构的柜台交易进行检查和辅导,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总行。 第三章 开户、销户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应与中国银行签订《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银行与客户各执一份;并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开户手续。 第十八条 客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须采用实名制,向银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预留印鉴),银行柜员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开户,打印受托回执交客户。 第十九条 同一客户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勾联的资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户名和预留印鉴须一致。 第二十条 客户关闭基金交易账户,应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交原开户银行柜员办理,该交易须经主管授权。只有当基金交易账户状态正常,账户所有基金的余额都为零且没有未达权益时,才允许做基金交易账户销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