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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 中银司[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7-29
【实施时间】 2002-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柜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已成功销户的客户,可以在中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再次申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第四章 认购、申购
  
  第二十二条 认购是指客户自愿购买一定数量正在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申购指客户在基金发行期后自愿购买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认购、申购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金额申购指客户以投资金额为单位进行认购、申购申请。认购基金的价格为既定价格,发行期为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载明的期限;申购基金的价格为未定价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在下一个开放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基金交易账户状态正常时,才能够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客户办理认购、申购时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认真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申请书(单位)》,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交银行柜员办理。客户认购、申购委托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认购、申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须经主管授权。
  
  第二十五条 银行柜员应以合理审慎的原则对客户的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并做相应的业务处理,打印受托回执交客户。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时限内,认购、申购成交的委托应将基金份额登记入客户基金账户及基金交易账户,并应客户要求打印成交确认书,当委托未成交时,应将未成交部分款项返还原资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客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当日,即可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通常客户可于T+2日到银行柜台打印交易确认书。但对于基金发行期间的认购交易有两次确认。即T+2日所得到的确认信息(简称“认1”),只表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已接受认购交易申请成功,并不代表认购基金份额成功。只有基金发行结束才能得到认购交易的最终确认结果(简称“认2”):如基金成立则“认2”确认认购交易成功,并将基金份额登记入客户基金账户及基金交易账户;如基金募集失败,则“认2”确认为认购交易失败,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将认购资金返还客户资金账户。
  
  第五章 赎回
  
  第二十八条 赎回是指客户自愿卖出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赎回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份额赎回指客户以持有的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赎回申请。赎回基金的价格为未定价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开放日次日公布。
  
  第三十条 当基金交易账户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基金的赎回。客户办理赎回需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公布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认真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书(单位)》,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交银行柜员办理。客户赎回委托份额不得超过其基金交易账户有效可用份额。赎回基金份额超过2000万份时,须经主管授权。
  
  第三十一条 银行柜员应以合理审慎的原则认真审核客户的委托资料,并进行业务处理,打印受托回执交客户,电脑系统将对相应的基金份额作冻结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的清算交割时限内,赎回成交的基金份额从客户基金交易账户中扣除,相应赎回款项划入资金账户,银行柜员应客户要求打印成交确认书;赎回委托未成交,电脑系统自动将未成交份额作解冻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赎回业务在遇巨额赎回的情况时,可受理客户的顺延赎回申请。顺延赎回是指在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如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根据有关规定10%限额内的赎回申请,应按每个账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超过1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延迟办理,客户对延迟办理的部分可在以后的开放日连续进行赎回,直至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第六章 撤单
  
  第三十四条 撤单交易主要用于客户当日认购、申购、赎回等申请交易进行撤销处理,但银行应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确定是否办理撤单交易。
  
  第三十五条 撤单交易必须完全撤单,不允许部分撤销原交易委托。
  
  第三十六条 客户办理撤单手续,须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单位公函,并将原受托回执交还银行柜员。
  
  第三十七条 所有撤单交易须在原交易网点办理,并须在当日下午15:00之前完成,办理撤单交易须经主管授权。
  
  第三十八条 认购、申购撤单成功后,原委托金额即时返还客户资金账户;赎回撤单成功后,将其基金交易账户中相应冻结的基金份额做解冻处理。交易完成后打印撤单交易回执交客户。
  
  第七章 非交易过户
  
  第三十九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赠予和司法执行等原因获得基金单位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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