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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 中银司[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7-29
【实施时间】 2002-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柜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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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银行代销网点只负责接收由于继承和赠予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文件,并将有关文件资料原件以EMS快邮方式邮寄给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因司法判定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银行目前暂不受理,由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客户为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两份):捐赠方与受赠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捐赠方出具的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公函和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捐赠方与受赠方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捐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柜员审核上述文件资料后,一份送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留存,一份银行留存。
  
  第八章 冻结、解冻
  
  第四十二条 冻结交易为司法冻结,包括对基金交易账户的冻结和基金份额的冻结。
  
  第四十三条 目前银行暂不受理冻结、解冻交易,由基金管理公司办理。
  
  第九章 分红方式选择与修改
  
  第四十四条 分红方式选择是指客户对某只基金本次红利分配方式(分派现金或红利再投资)的选择。
  
  第四十五条 选择分派现金,在基金分派红利日,电脑系统自动将客户的红利转入客户相应的资金账户;选择红利再投资,在基金分派红利日,电脑系统自动将分派的红股转入客户的基金交易账户。客户待红利分派日后可到银行要求打印《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确认书》。
  
  第四十六条 每只基金分红之前,客户可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公函要求重新选择该基金的分红方式,银行柜员审核并作相应的业务处理后,打印受托回执交客户。
  
  第十章 资料变更
  
  第四十七条 如客户的资金账号、证件类型及编码、电话号码、通讯地址、邮编等发生变化,客户应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变更资料公函及相关资料到原开户银行办理资料变更。银行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委托资料,并经主管授权后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打印受托回执交客户。
  
  第四十八条 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基金交易账户资料变更。基金交易账号不可变更。
  
  第四十九条 客户办理基金交易后,当日不能对证件类型、证件编码等重要资料内容进行变更。反之,客户对证件类型、证件编码等重要资料内容进行变更后,当日不能再办理基金交易。
  
  第十一章 查询
  
  第五十条 客户在T日进行基金交易后,可于T+2日在银行柜台办理查询,并可打印查询结果。查询的业务内容为:
  
  1.基金交易账户信息
  
  2.交易明细信息
  
  3.交易确认明细信息
  
  4.历史交易确认明细信息
  
  第五十一条 代销银行可为客户提供三个月以内的联机即时交易查询;超过三个月的历史交易查询,代销银行可通过其他方式协助办理。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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