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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行: 为深化交通银行内部稽核体制改革,规范全行稽核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稽核工作的若干意见》(交银发〔2002〕55号),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这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新情况,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一: 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银行内部稽核体制改革,加强对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科)长,下同)的管理,促进分支行稽核处(科)长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稽核工作的若干意见》(交银发〔2002〕5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实行委派制。即管辖直属分行稽核处长由总行委派,辖属行稽核科长由管辖分行委派。 第三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由上级行聘任,履行监督职责,直接向上级行负责。 第四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在上级行领导下,履行稽核监督职责。管辖分行稽核处长负责对派驻行和辖属行进行检查,并对辖属行稽核科长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直属分行和辖属分行稽核处(科)长负责对派驻行进行检查。根据上级行安排,稽核处(科)长也可参与对其他分支行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分支行稽核部门称稽核处(科),其负责人称稽核处(科)长。 第六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工资、奖金、福利及经费等费用,由上级行下达,在派驻行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工作任务、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工作任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组织稽核人员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工作任务,对派驻行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各项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性、效益性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稽核监督。对派驻行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独立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提出加强内部控制建议。按派驻行要求,对派驻行或辖属的分支行行长、副行长进行离任(责任)稽核。 第八条 工作职责及权限 1.主持派驻行稽核处(科)的工作,组织稽核人员实施稽核项目。 2.对派驻行稽核处(科)工作人员的晋升或处罚提出建议。派驻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3.派驻行稽核处(科)工作人员的调配,由稽核处(科)长提出建议和需求,与派驻行行长协商解决。 4.对派驻行稽核处(科)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向派驻行提出稽核处(科)工作人员奖金分配的建议。派驻行根据稽核处(科)长提交的考核结果和分配建议向稽核处(科)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奖金分配原则上不低于派驻行同级干部的平均水平。 5.列席派驻行行务会议、资产负债管理例会和业务情况分析会议。 6.调阅派驻行行长办公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等会议记录及信贷、财会等各类业务文件和会计、统计资料。派驻行应予以积极配合。 7.制定派驻行稽核工作计划并报上级行稽核部门审批。 8.制定派驻行稽核工作制度、规定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稽核部门备案。 9.签发稽核工作方案和稽核检查后形成的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在报上级行稽核部门(辖属行的稽核报告还应报管辖行行长)的同时送派驻行行长。 10.督促被检查行落实整改措施和上级行批示意见。 11.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12.保持与派驻行行长的沟通。及时向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派驻行行长反映派驻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凡涉及派驻行行长的应直接向上级行反映。 13.保持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财政专员办事处等外部监管部门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业务联系,落实外部监管部门对派驻行稽核审计的意见。 14.按季向上级行稽核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遵守稽核人员的职业道德,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稽核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违法违纪、徇私包庇、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或知情不报的,应按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上级行根据任职条件聘任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其中,总行聘任管辖直属分行稽核处长;管辖分行聘任辖属行稽核科长,并报总行稽核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