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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文字号】 交银办[2002]125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管辖直属分行:
  
  现将《交通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为了配合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项目推广工作,要求上海、南京、武汉、广州、北京、郑州、昆明、深圳、杭州、西安、乌鲁木齐等11家世行项目试点行在2002年11月30日前建成放款中心。
  
  其他分行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建成放款中心。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授信管理部联系。
  
  附:
  
  
交通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授信业务发放程序,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提高放款业务的整体效率,形成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发放三分离的制约机制,特制定《交通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款中心”,是指银行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的职能部门,专司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集中办理授信发放手续;配合贷后管理监控;管理授信业务档案和编制相关的授信统计报表等。
  
  第三条 放款中心是单独设置的、与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和公司业务部门平行的一个职能部门。
  
  放款中心由各分行本部组织建立,原则上设置法律审查岗、放款审查岗、复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放款中心法律审查人员的资格应符合《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交银办〔2001〕194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品种,包括本外币贷款、开证、押汇、贴现、担保、承兑等正常授信业务,以及贷款展期、转期、重组等非正常授信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放款”,是指已获批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提用。
  
  第六条 各分行放款中心暂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负责放款前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放款中心审查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业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授信申请人和/或担保人的资格合法性、行为合法性,以及授信业务本身的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
  
  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2.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3.授信及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4.授信/担保文件形式是否合法。
  
  放款中心应根据《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交银办〔2001〕194号)的规定,对授信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合规性审查:根据我行有关授信分级授权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审查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完整性审查:为确保银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审查授信文件及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法律文件及有关办理程序是否完备、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有关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
  
  (四)有效性审查:审查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主要内容包括:
  
  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名称;
  
  2.授信额度的币种、金额及构成;
  
  3.授信期限;
  
  4.各类费率;
  
  5.抵(质)押品描述;
  
  6.签署人、预留银行印鉴章、签署合同日期。
  
  第八条 负责办理放款手续。放款中心在审查授信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授信条件办理放款手续或授信额度的提用。
  
  (一)核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有关放款文件;
  
  (二)接受、保管授信法律文件、有关抵(质)押文本正本以及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对授信管理部门输入的授信额度予以确认生效;
  
  (四)实际办理放款或授信额度的提用手续。
  
  第九条 配合贷后管理监控。
  
  (一)对授信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
  
  1.确保授信额度严格按审批要求使用。
  
  2.按照《交通银行世行项目推广手册》有关分类额度调整的规定,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可在权限内调整使用分类授信额度。放款中心按照授信部门的审批要求,负责办理授信额度的调用。
  
  3.统一监控集团客户各关联/附属公司的授信额度。
  
  (二)在每笔授信业务到期前一个月作出提示通知。
  
  (三)在授信业务结束后按有关合同释放抵(质)押品。
  
  (四)按照审批要求办理授信展期/转期/重组的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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