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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交通部以交科教发[2002]228号文通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1999年12月26日发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中关于“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已于2000年终止,并同时通告:2002年3月11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批准中国航海学会设立“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据此,中国航海学会将自2002年起开展“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 奖励范围和对象为:航海领域(包括:交通、海军、海洋、渔业)中对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应用于航海领域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学成果、标准化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在航海领域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安全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成绩的个人和组织。有关内容详见附件一:“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励项目应严格按“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三)的要求办理,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附件二)一式五份;有关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试验、检验报告等)一式二套;“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评价简表(附件四)一式三十份。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与各完成单位协商后组织申报,其他完成单位未经协商单独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请于2002年9月30日前报送到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逾期翌日再报。 四、申报项目须交纳评审费每项500元,可通过银行汇入: 开户单位:中国航海学会 帐号:0200083309022100828 开户银行:工商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国门内大街分理处。 五、联系人: 郭琦贵; 电话:010-65293154; 传真:010-65261148; 电子邮件:b25@cast.org.cn。 附件:一、《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一: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航海领域(包括:交通、海军、海洋、渔业)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以促进航海科技进步,加快航海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国科奖字第05号”公告,批准中国航海学会设立“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航海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中国航海领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对象:为航海领域决策和 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应用于航海领域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研成果、标准化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在航海领域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安全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有所创新、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受交通部科技管理部门指导,由中国航海学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等,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 一等奖奖状、证书 二等奖奖状、证书 三等奖奖状、证书 第六条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 (一)理事长办公会,其职责是: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负责评奖批准、授奖工作; 3、为完善评奖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4、研究、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 1、负责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