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航海学会
【发文字号】 航学字[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航海学会关于开展“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评审结果;
  
  3、对评奖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评奖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实行聘任制,委员人选从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领导中推荐,由理事长办公会平衡确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航海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三)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另聘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中国航海学会办公室设立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奖励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组员不仅要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航海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还要具备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的良好职业道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并负有对推荐项目技术内容、知识产权的保密职责。
  
  第九条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定一次,申报奖励上报日期为每年1月初开始至3月底截止。
  
  第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奖励办公室审核,经评审委员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查、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等,严重的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施细则
  
  一、 奖励的目的
  
  第十一条 为充分调动航海领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是为奖励在航海领域岗位上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组织。
  
  二、 奖励的范围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为航海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
  
  (二)应用于航海领域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研成果、标准化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
  
  (三)在航海领域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安全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作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所创新、发展。
  
  三、 奖励的标准
  
  第十三条 奖励要按下列三个准则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标准见第三章“评审标准”)。
  
  四、推荐条件
  
  第十四条 凡具备第二章“实施细则”奖励范围规定之一的,均可推荐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可由有关权威部门审批认可的鉴定单位,组织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证书。
  
  第十六条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已获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等方面比原产品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的,方可再行推荐、参加评奖。
  
  五、推荐、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奖励项目的推荐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也可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第十九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第三者出具的权威性的证明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的证明;
  
  (四)研究报告,实验、检测报告,及附有必要说明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推荐书一式五份;有关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试验、检验报告等)一式二套;推荐简表一式三十份。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登记,并对申报项目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每个项目,从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组员)中确定2至3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按第三章“评审标准”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及理由。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