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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航海学会
【发文字号】 航学字[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航海学会关于开展“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会议开始先由项目的主审员介绍项目有关情况,而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按第三章“评审标准”进审定。
  
  第二十三条 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投票委员名额)。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要求推荐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等奖项目须经参加投票评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参评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六、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该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推荐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第一个主要完成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完成单位的名额限制:
  
  主要完成者一等奖1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5名
  
  主要完成单位一等奖10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5名。
  
  七、项目异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初步结果将刊登在《中国交通报》,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获奖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30天。有异议者,应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如无异议,异议期满,当即生效。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写清单位、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如需保密应注明),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并写明自己的意见,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凡涉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等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有充分理由依据的,应予受理,并在60天处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协调,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天内完成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部分评委及专家进行调查、审议,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在15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有异议的项目,奖励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裁决,奖励项目方可获得批准、授奖;异议项目推荐单位逾期未按奖励办公室要求提出调查、核实书面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者,将被视为放弃奖励,弃奖责任由推荐单位担负。
  
  异议处理应保护异议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下列异议不予受理:
  
  (一)超过30天异议期;
  
  (二)异议未按第三十一条办理;
  
  (三)异议者匿名;
  
  (四)对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七条 参加处理异议项目有关的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并注意保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三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水平及创新和特色,对推动航海领域改革与发展,为政府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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