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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0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3
【实施时间】 200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增强竞争力,拓展我行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市场,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0]154号)及相关合同文本进行了部分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合同文本》)。本次修订工作本着“控制风险、方便服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进行,以使管理办法和合同文本在内容及文本形式上更加紧凑、精练。
  
  一、对《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对质押物的涵义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在贷款额度上,将原“存单质押率”改为“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贷款额度”;
  
  (三)在期限上,原贷款期限为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现将定期存单自动转存的因素考虑了进去;
  
  (四)在贷款操作程序中,将审批权限作了更具体的说明;
  
  (五)在管理责任上,作了更加详细的界定;
  
  (六)原与《担保法》相抵触的相关条款现遵照《担保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关于对《合同文本》的修订说明
  
  《合同文本》依据新修订的《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增加了审查意见栏;
  
  (二)本次修订省略了原质押登记清单,将重新调整后的质押登记清单以附表形式收录到《个人质押借款合同》,以减少文本的数量;调整后的附表增加了“出质人声明栏”,避免因非权利人领回质押凭证可能引发的纠纷。
  
  (三)本次修订将《个人质押借款合同》设计成可多页复写并连页折叠的形式,以减少手工填写和加盖骑缝章的工作量。同时精简了合同部分内容,调整了利率条款、还款方式、出质人承诺等内容;增加了部分前瞻性条款的约定,为以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之外的权利凭证(如记账式国债、人寿保险、提单)质押办理贷款留下了空间。
  
  为与现行法律规定相一致,新合同调整了对于贷款到期、质押凭证未到期时,贷款人对质押凭证的处理方式。为适应合同法关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加重其责任的规定,本次修订除保留原合同“提示”借款人和出质人注意条款的基础上,将合同中涉及加重借款人、出质人责任、义务等条款,通过“加黑”文字处理方式加以注明,提示借款人和出质人注意上述条款。
  
  三、关于新文本的启用和征订说明
  
  该套文本继续委托上海金达证券印制有限公司(承印华东、中南、东北地区)和西安印钞厂证券分厂(承印西北、西南、华北地区)承担统一印制工作。各行统计辖内所需该类文本的数量,以一级分行为单位,统一向指定印刷厂订购,费用由分行承担。
  
  具体证订事宜参照《关于在全系统正式启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文书>(2001年版)的通知》(农银发[2001]9号)的相关规定。
  
  鉴于本次修订并不涉及原则问题,为避免浪费,各行订购的合同文本(2001年版)尚未用完的,可以继续使用至2002年9月30日。在此期间使用原文本(2001年版)的,在处理未到期质押凭证时要按照新的文本使用说明(2002年版)的相关规定办理。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 权利凭证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协让存单(记名)等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保险单以及依法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
  
  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借款人以此办理质押时,向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保险单是指具有现金价值并能随时变现的人寿保险单。
  
  第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自批自贷和逆程序放款。
  
  第五条 经授权的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受理经本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开办储蓄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有价权利凭证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
  
  对以本行所(柜)开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非本行所(柜)开出的权利凭证作质押的,要在凭证开出部门确认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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