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对开立信用证贸易背景、申请人资信和抵(质)押等开证审查,并按照信贷风险管理规定办理议付审核,签署开证或议付意见;信贷审批部门对信用证的授信进行审批;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管理,对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资产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对信用证垫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二)法律部门负责对信用证业务的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信用证开证、通知、委托收款或议付、验单付款等结算业务处理,并根据有关凭证办理账务核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购货方。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并对满足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受理受益人提出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议付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应受益人申请办理信用证议付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议付是指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议付行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受益人是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销货方。 第二章 信用证的受理与开立 第十七条 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已有良好的信誉往来; (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合同注明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三)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信用证款项的能力; (四)申请人应向银行出具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必须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所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 (五)申请人为信用等级A级(含A级)以上的客户应能交存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其余部分能提供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等。但交存100%保证金的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其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附式1);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附式2); (三)购销合同正本和副本; (四)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必须提供抵押物、质押物、质押凭证或保证方的有关情况及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开证行信贷经营部门接到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时,要对开证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是否与购销合同一致、各条款之间是否矛盾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受益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三)受益人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四)申请书所列合同号必须与购销合同号相一致; (五)信用证申请书金额不大于购销合同金额; (六)运输条款。货运单据要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的具体地点,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申请书上应注明货物的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七)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 (八)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九)其他条款。 申请书条款内容如有不妥,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及时更改。审核无误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妥单,并将有关单证专夹保管,做好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在开证申请书审查符合后,信贷经营部门要对开证申请人的条件、贸易背景和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对申请人提供的保证金、抵押、质押或保证方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信贷调查报告,按各级行信贷业务审批授权权限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国内信用证占用申请人的一般授信额度。对没有授信或授信额度已经用完的客户提出的国内信用证业务申请,经办行原则上应先申请对该客户的授信或调整授信,因特殊情况实在无法先授信或调整授信的,在申请人缴纳100%保证金,且保证金来源不影响我行对该客户其他贷款的还本付息的情况下,经办行可以先办理客户申请的国内信用证业务,但事后应尽快申请对该客户授信或调整授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