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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法人客户融资需求,提高我行信贷服务效率,增强我行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总行决定推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并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法人客户(以下称客户)融资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第三条 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分项授信额度控制。由审批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在我行结算业务量情况审批核定。 第四条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贷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二章 开办业务程序 第五条 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核定透支额度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审批。 第六条 客户申请账户透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二)符合总行《关于按客户信用等级办理信贷业务的若干规定》(工银发〔2001〕334号)中规定的信用放款条件; (三)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 第七条 各级行信贷调查、审查部门(岗位)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除了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外,还要重点调查和审查以下几点: (一)客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账户透支条件; (二)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是否包含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三)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其担保条件和范围是否符合总行《关于印发低风险信贷业务掌握意见的通知》(工银发〔2001〕40号)和《关于改进信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银办〔2001〕162号)以及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保证人保证能力是否充足,质物能否随时变现。 第八条 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协议文本要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见附三),并按规定向客户收取透支承诺费(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计息和费用 第九条 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审查同意。 第十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对客户核定的透支额度总额,一般控制在各分行年初AA-(含)以上客户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20%之内,由分行申报,总行核批,随贷款限额一并下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一条 客户透支额度一般一年一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 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透支利率和计息 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账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随本清。 第十五条 透支承诺费的确定 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