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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01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网络由总行(总中心)、分行(分中心)和营业网点共同组成。总行负责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分行负责代理销售业务的组织实施;营业网点负责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
  
  第三条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交易信息采取逐级传输的方式,即:营业网点将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信息,经分中心实时发送至总中心,总中心在规定时间上送注册登记中心;注册登记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确认信息返回总中心,总中心下发分中心,分中心转至营业网点。
  
  第四条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方式主要包括:营业网点柜台销售、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第二章 总中心的业务操作
  
  第五条 总中心的日初操作
  
  (一)对系统进行初始化;
  
  (二)在业务开始40分钟前接收注册登记中心发来的信息并完成备份,经确认后转发分中心。
  
  第六条 总中心的日间操作
  
  (一)接收分中心发送的受理交易信息;
  
  (二)接收注册登记中心发送的信息文件;
  
  (三)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四)对系统的运行进行维护。
  
  第七条 总中心的日终操作
  
  (一)日终对当日交易数据备份;
  
  (二)将当日受理的信息汇总后发送至注册登记中心;
  
  (三)接收注册登记中心数据;
  
  (四)将确认数据下发分中心;
  
  (五)分地区和基金品种生成并打印相关报表,提交相关业务部门;
  
  (六)每日做好交易日志;
  
  (七)日终后对当日交易处理结果备份;
  
  (八)生成并打印当日资金清算差额报表,于次日送资金清算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和划拨。
  
  第三章 分中心业务操作
  
  第八条 分中心日初操作
  
  (一)交易开始前30分钟接收总中心有关数据;
  
  (二)负责分中心初始化。
  
  第九条 分中心的日间操作
  
  (一)交易时间开始前20分钟向营业网点开放交易系统;
  
  (二)实时监控基金柜台交易;
  
  (三)对系统进行维护;
  
  (四)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十条 分中心的日终操作
  
  (一)接收总中心对账及确认数据并处理;
  
  (二)按地区和基金品种生成并打印相关报表,提交相关业务部门;
  
  (三)对当日数据进行备份;
  
  (四)打印资金清算差额报表,于次日送资金清算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和划拨。
  
  第四章 营业网点的业务操作
  
  第十一条 基金代销网点日初操作
  
  (一)交易开始前20分钟做好代理销售基金的准备;
  
  (二)接收分中心下传的交易确认数据和信息文件,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告;
  
  (三)打印基金交易明细清单及有关报表。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日间操作
  
  (一)开户
  
  1.建立客户资料
  
  (1)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需填写《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一式两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机构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一式两联),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银行预留印章、金穗借记卡一并交银行操作员。
  
  (2)银行操作员审核《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机构投资者盖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章一致。无误后进入开户客户资料交易菜单,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投资者的资料,经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①个人投资者录入: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者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
  
  ②机构投资者录入:机构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法人代表姓名、经办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3)银行操作人员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并审核《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操作员名章,银行将机构投资者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基金客户资料登记表》的一联留存,另一联连同金穗借记卡、证件和资料交还投资者。
  
  (4)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人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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