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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 中银险[2002]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6-07
【实施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中国银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业务,有效防范我行授信风险,总行拟定了《关于中国银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操作指南》,现发送你行,同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均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但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目前我行原则上只为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涉及经营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多方面风险,属高风险授信业务,各行要严格执行《指南》的有关规定,认真评估、审查企业和项目等有关情况。
  
  三、叙做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要立足于争取优质客户和保证我行综合收益。要在与客户协商保函手续费率的同时,积极争揽其他中间业务。
  
  四、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出具担保函和担保合同标准文本,各行在与发行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力争对募集资金账户和偿债保证金等涉及我行利益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充分防范我行授信风险。
  
  五、如果在《指南》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联系人:冯伟,联系电话:66593519,传真电话:66593518,NOTES地址:冯伟/管理一处/风险管理部/总行/BOC。
  
  特此通知。
  
  附:
  
  
关于中国银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操作指南

  
  为满足各分行开展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需要,同时有效防范我行授信风险,特下发此操作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我行担保,除了具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5%;
  
  (四)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存入我行;
  
  (五)同意按我行要求落实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二、操作程序
  
  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须逐笔报总行审批,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分行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提出为可转换债券提供担保的评审意见,由结算业务部门(保函业务受权分行的结算业务部门)对涉及保函条款的内容提出会签意见后,报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经过风险评审委员会评审、有权审批人同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批复后,由具有保函业务受权分行的结算业务部门根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批复对外出具保函,由公司业务部门与发行人签订担保合同。
  
  三、材料要求
  
  (一)发行人向我行提出担保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1.担保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概况;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期限、利率、转股价格、转股期限以及募集资金用途,偿债资金安排计划;申请担保金额、担保期间、反担保情况;发行人拟支付的手续费率等情况。
  
  2.董事会同意向我行申请提供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
  
  3.发行人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的营业执照;
  
  4.发行人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领导人学历、主要工作经历、业绩、在其他组织中担任的职务等;
  
  5.发行人公司章程;
  
  6.发行人验资报告;
  
  7.发行人近三年经正式对外公告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8.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9.承销商已完成的募集说明书的部分章节,包括风险因素、发行条款、偿债措施;
  
  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11.以保证形式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反担保人董事会或相应有权决策机构(人)同意提供反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反担保人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或有负债余额清单;反担保人与我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2.以抵(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如下材料:抵(质)押物清单,能够证明抵(质)押物价值的有关文件或者由我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和权属证明及状态说明,抵(质)押人出具的按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承诺,与我行签订的抵(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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