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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6-05
【实施时间】 200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城市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各行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贷款的管理,在执行《办法》和上述规定及贷款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城市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土地储备贷款(以下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授权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征用、储备、开发的贷款。
  
  第三条 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各类城市土地一级开发,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种类
  
  第五条 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授权在该级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土地开发,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土地储备机构。
  
  事业法人主要指由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隶属于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储备中心(或类似名称)。
  
  企业法人主要指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贷款用途。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主要为: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经授权对有权部门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安置补偿、土地平整及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再对这些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第七条 贷款种类。土地储备贷款分为土地储备短期贷款和土地储备中期贷款。
  
  土地储备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只适用于已确定受让方或虽未确定受让方,但出让前景明朗,在1年以内能完成开发并出让的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建设用地开发。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的用途为开发周期在1年以上的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建设用地开发。确需超过3年的,应报总行特批。
  
  第三章 贷款条件及申请
  
  第八条 贷款条件。申请土地储备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同级财政原则上前三年能实现收支平衡。
  
  (二)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四)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开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证。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封闭,还贷资金落实。
  
  (八)自筹资金符合规定的比例,全部到位并先于或与贷款同时投入使用。
  
  (九)实行贷款担保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十)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九条 申请资料。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开发贷款时,应向农业银行经营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借款人可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借款人的工作(公司)章程等文件。
  
  (四)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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