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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协议规定企业终端用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企业终端用户必须在代理经办行会计柜台分别开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其中,收入户用于归集各项收入,将收入户款项上划上级企业在开户行的收入账户,或由上级企业对所属企业收入户直接扣收,该账户不能用于对外支付。支出户专用于付企业内部款或系统外转账等对外支付,其资金来源由上级企业支出户下划到下级企业支出户。 第十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和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企业终端用户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企业终端用户可以只在代理经办行开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 企业终端用户办理转账业务时,转账金额超出付款账户余额时,企业终端转账信息无效。 第十三条 企业终端业务交易成功后,企业终端业务收款人打印电子转账凭证(收款通知)副本,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打印相关凭证正本,并按照《协议》规定方法办理凭证传递。 第十四条 企业终端业务汇出行和付款人以电子转账凭证做客户存款账户的记账凭证,不必再填写和送交信(电)汇凭证。电子转账凭证(一、二联)必须记载企业的电子支付指令,否则,电子转账信息无效。 第十五条 协议规定的企业终端用户相关存款户的变更和销户遵照我行现行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代理经办行与企业终端用户的对账遵照我行现行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代理经办行按照协议规定的具体要求收取结算费用。 第十八条 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根据各企业终端通过清算系统发送各种业务信息量,按照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结计应收费金额,打印收费凭证。 第十九条 若协议规定委托方需向代理方缴纳软件购置费的,代理行按照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进行收取。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采用客户机/服务器的模式,企业终端发送电子信息到所连接的清算中心(组),清算中心(组)发送相关电子信息到企业终端。企业终端本身没有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电子信息的封闭性和安全性,各业务岗位严禁修改企业终端用户发出的转账、查询和授权信息,汇划信息汇出行只能对汇入行联行行号和业务密押进行人工干预。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企业终端用户汇划和转账信息快速传输,对于需人工干预的企业终端业务,各岗位业务人员应认真监控,及时处理,不能由于工作效率等主观因素延误、滞留客户账务信息,严格确保每笔汇划信息在2小时内到账。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终端用户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有企业终端用户和签约账户开户行盖章),清算业务人员对签约账号进行新增、删除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电子转账凭证作为企业终端用户的收款或支款通知,应按会计档案规定管理,凭证号一年内保持连续,不能跳号、重号,重打时,凭证必须带有重打标记。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终端业务类型如为企业系统内转账,企业终端转账信息通过联网行资金清算系统自动发往付款行城市综合网;业务类型若为付企业外部款,企业终端将转账信息发往联网清算中心(组),如果收款人账号为签约账号,清算业务人员不必对企业终端业务进行人工干预,清算系统将转账信息自动发往付款行城市综合网;如果收款人账号为非签约账号,对于清算中心(组)操作员监控到企业终端系统外转账信息,按照信息提示的收款行名称选择录入对应的汇入行联行行号并在密押处输入“99999999”后,将转账信息发往城市综合网。清算中心(组)将城市综合网转账的响应信息下传至付款的企业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 付款行城市综合网接到企业终端通过联网清算系统发来的电子转账信息,判定账户状态正常并且能足额支付(否则转账信息无效)后自动扣款,收款人开户行如为同一城市综合网,自动进行划转;如为异地,规定采取联机编押的,系统自动生成汇划信息并编押后通过清算系统发送;须手工编押的,付款行会计人员手工编押后,形成汇划信息上网发送。城市综合网将转账的响应信息回传联网清算中心(组)。 第二十七条 业务类型若为企业内部转账,款项收妥后,收款方城市综合网将转账的响应信息回传联网清算中心(组),清算中心(组)再将其下传至收款的企业终端用户。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终端用户办理主动收款业务,由企业终端收款方通过清算系统将主动收款交易请求转发至付款行城市综合网,付款行城市综合网接到转账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在协议规定时间内,主动收款转账信息的发起方应手工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送交开户行会计柜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