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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69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会计柜台和清算中心办理企业终端业务后,应将企业转账信息登记“企业资金划拨登记簿”(具体见附表4)。
  
  第三十条 因企业终端转账信息本身错误造成的挂账,付款行会计柜台应及时通知发出转账信息的客户,并办理退汇,处理手续遵照我行现行制度办理。
  
  第三十一条 办理企业终端查询类业务,企业终端将查询类信息通过联网行资金清算系统自动发往目的行城市综合网,城市综合网进行自动处理后,将相关信息返回发出查询类信息的企业终端,整个过程不必人工干预。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终端用户的账务查询信息,应以开户行会计柜台的入账信息为准。
  
  第三十三条 办理企业终端授权类业务,企业终端将授权类信息通过联网行资金清算系统自动发往目的行资金清算系统,然后清算系统经过自动处理,将相关信息发给企业终端信息接收方,整个过程不必人工干预。
  
  第三十四条 在安装完企业终端软件并建立应用数据库后,代理行清算中心(组)应对系统进行通讯节点配置、修改环境参数,按要求调整企业参数,并增加新的业务类型,确保企业终端处理子系统与所连接的清算中心(组)正常交换数据。
  
  第三十五条 清算中心(组)安全卡安装完成后,将其公钥以磁盘形式拷贝给所有的企业终端客户机。
  
  第三十六条 所有用于启动系统运行的空白IC卡,由IC卡安全主管和安全员共同初始化,写入启动密码,分别交有关人员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 企业机构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管理权限。企业机构信息(具体见附表1)的增加、撤销和变更,由总行统一管理;企业机构信息的新增、撤销和变更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报经前台客户业务部门和结算部批准并统一装入清算系统之后,方可启用。
  
  第三十八条 机构管理。各分行应根据总行前台客户业务部门的有关要求将拟通过资金清算企业终端子系统代理的企业集团上报总行,前台客户业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其中企业机构代码表报送总行结算部,由结算部负责统一装入清算系统,进行企业机构代码调整。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按照规定时间通过操作系统功能模块完成机构调整。各级清算中心(组)不得直接通过手工方式修改企业机构表。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到诸如企业代号、企业收支账号、转账权限等企业机构表任何项目的变动,各代理经办行都不得擅自修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变更程序由总行统一调整。
  
  第四十条 企业机构变更的申报程序。企业机构表原则上根据相关部门业务发展和客户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各行前台客户业务处室、会计处和清算中心要及时沟通,将变更的企业信息按规定申报格式(具体见附表3,略)逐级上报至总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机构调整指令由总行统一发布。指令至少应在调整日前五个工作日发布。调整指令发出行必须在系统中装入本次机构调整文件,各级清算中心(组)在接到调整指令后,立即通过“文件接收”中“全国调整”操作,逐级取回机构调整文件。
  
  第四十二条 凡总行进行企业机构调整的,各一级分行应在取回机构调整文件之后,进行“数据试装”操作,并打印出本行企业机构表,与总行下发的相同内容的书面文件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应立即与总行联系。清算中心(组)的数据装入等后续工作可参照《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关规定完成。
  
  第四十三条 代理经办行清算中心(组)应及时通知企业资金清算企业终端子系统开通的具体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 企业终端业务合作双方终止合作,不再通过清算系统办理各项业务时,代理行应及时填写“企业机构信息撤销表”(具体见附表2,略),书面报告上级,同时收回应用软件加密卡和操作手册等资料。管辖行应按规定格式上报总行,通过机构调整方式取消对照表中的机构号。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安全控制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各行不得再另行添加加密设备和加密系统软件。
  
  第四十六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所需的加密卡、IC卡由总行结算部统一购置、编号和颁发,各级清算机构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均应做详细记录。对损坏的加密卡、IC卡要交一级分行统一登记、销毁并记录,同时应将编号上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七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所用的加密卡、IC卡发生丢失或被盗,代理行清算中心(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行结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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