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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69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十八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任何业务信息的往来均以数字签名来分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配备安全卡的机构必须设置安全员和安全主管,二者不得相互兼任。安全员必须妥善保管其所持的IC卡,禁止借给非系统合法操作人员,并相互监督。
  
  第五十条 代理经办行应根据协议条款督促企业终端用户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制度对安全卡进行保管和使用,并协助其进行内控制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代理经办行对企业终端子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详细记录,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答。
  
  第五十二条 如果非因系统故障发生企业终端转账信息或汇划信息丢失、被非法修改及其他较为严重情况时,代理经办行要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和总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终端用户发生系统故障通知我行后,代理经办行应及时排除,问题重大时要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和总行。
  
  第五十四条 我行的清算系统发生故障造成企业终端转账、查询和授权信息丢失时,代理经办行应及时同企业终端用户联系,在确认丢失后,由企业终端用户重发信息。
  
  第五十五条 企业终端用户发生转账、查询和授权信息丢失时,根据客户要求,代理经办行清算中心(组)应及时卸出数据进行恢复。
  
  第五十六条 由于系统发生故障,企业终端资金划拨登记表信息与当日流水或余额查询信息不一致时,以当日流水和余额查询信息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及相关结算业务人员违反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给建行造成损失的,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必须根据双方协议和本办法制定企业终端业务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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