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 中银全[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5-27
【实施时间】 2002-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处理抵债物时,原办理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
  
  2.采用拍卖、招标或公开市场出售方式处置抵债物,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的;
  
  3.资产处置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两年的。
  
  在对抵债物进行评估时,应优先采用现行市价法;在无法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时,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在确实需要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也必须同时用至少一种其他方法进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共同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
  
  经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管辖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估活动。
  
  第十一条 价款支付方式
  
  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在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我行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原则上,只有难变现物可以采用此类付款方式。
  
  在购买方符合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和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以为购买方提供贷款用于支付抵债物价款,但发放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70%;需要提供贷款的,应按照我行有关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此类贷款审批中应特别注意分析借款人的自身还款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审慎研究以抵债物为抵押的贷款申请,不应有抵押而降低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分期付款方式与贷款方式只能运用其中一种,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不得提供贷款,在提供贷款的情况下也不得再分期付款。
  
  如需要采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付款方式,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第十二条 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的列支按照《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变现损失的处理
  
  变现损失按照《中国以物抵债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核销。
  
  第十四条 处置档案的保管
  
  处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
  
  (三)处置过程中的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
  
  (四)可以证明处置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
  
  处置档案的保管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十五条 分行审批权限
  
  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实行金额和损失率双线控制,在抵债金额和损失率均达到一定水平时上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可以对辖内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强、所在地经济环境较好、资产处置委员会已正常运作的二级分行进行适当的转授权,但转授权金额不得超过各行的转授权限额。
  
  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见附件。
  
  第十六条 总行内部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1.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2.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损失率在50%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超过资产保全部审批权限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预报与预审制度
  
  对于可能需要上级行审批的资产处置项目,应自处置工作开始的整个处置过程中,随时将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行报告,不得只在整个处置方案正式形成时,才将处置方案上报审批;
  
  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的预报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其处置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 正式申报
  
  在正式形成处置方案时,对于超本行处置权限的项目,应报上级行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置项目,不需报批:
  
  (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抵债物,拍卖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拍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处置抵债物,招标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按照本条规定不需报批的项目,应将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以及正式的处置方案及时报备总行资产保全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