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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7号
【颁布时间】 2009-02-06
【实施时间】 2009-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昆明文化实力,加快富强昆明、活力昆明、文化昆明、生态昆明、和谐昆明建设步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实践、传统手工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
  
  民族语言、民间文学(口述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原则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
  
  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实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昆明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级文化馆(站)具体从事本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工作。
  
  (三)发改委、民委、宗教事务、财政、教育、国土、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工、青、妇、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四)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审批制度,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名录。
  
  县(市)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示,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每两年进行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须在县级名录中推荐,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经市级专家委员会评审,市文化局审核公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按相关程序组织申报。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命名申报审批制度。选择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为通晓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内容的代表人物、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的艺人、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文献和其它实物、资料的公民命名为市、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由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由本区域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并共同命名。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申报,由市文化局和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并共同命名。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按相关程序组织申报。
  
  (三)建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命名与保护制度。选择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建立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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