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2-12-11
【实施时间】 1993-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80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顿治理社会治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活动的漏洞;
  
  (三)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四)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市、区(县)应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
  
  街道、乡镇应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配备专职人员。
  
  居民(家属)、村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五)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对策,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区,实行领导负责制。
  
  各行政区域、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人,为本地区、本机关、团体和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首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从实际出发,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并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制。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骨干作用: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对公民检举、揭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扭送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及时查处,并应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三)大力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旅店、废品收购等特种行业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