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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2-06
【实施时间】 2009-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0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实行山林管护经营承包的集体林,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资产,应当纳入林改范围。可以经过承包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充分考虑承包者经营投入及成果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合同,然后采取村民认可的改革方式落实经营主体,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4.稳定自留山和“谁造谁有”政策不变。已划给农民的自留山,农民持有山林权证、现地四至清楚、合法经营的,稳定其林权,收回旧证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谁造谁有”和退耕还林造林政策不变。
  
  5.依法清理回收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所有的林地,在本次改革中可以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形式将林地使用权落实到户;进行植树造林并经新增成林验收合格后,核发林权证。
  
  (二)积极解决林权争议,为改革扫清障碍。解决林权争议要从解决矛盾的实际出发,涉及到地方国有的,用依法调处和民主协商相结合的办法,促使矛盾纠纷尽早解决;涉及到集体之间或个人之间,要积极协调引导纠纷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暂时不能解决的予以搁置,待林权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三)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要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建立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规范林木、林地流转,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四、实施步骤
  
  根据省政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市实际,应稳步推进全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200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各县(市)区要试点先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人员培训(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2月29日)
  
  各县(市)区要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板报等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法规、方法步骤和先进经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干部群众的疑虑,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要逐级举办培训班,进行林改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统一方法步骤,统一标准要求。市林改办在调查摸底工作着手开展之前要举办培训班,对负责集体林改工作的县级领导及县(市)区林改办工作骨干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切实掌握集体林改政策规定、工作程序、方法步骤、技术要求和解决林改难点问题的办法。县(市)区林改办要组织对本县(市)区各乡镇负责林改工作的乡镇领导和乡镇林改办工作骨干及外业调查、内业统计技术骨干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保证林改工作质量。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
  
  调查摸底工作要在2009年6月30日结束并完成统计汇总。调查摸底前先对农民采取林改形式的意愿进行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村的林改形式。根据林改形式区划勘界地块。要以森林资源档案和二类调查等为基础材料,现地核实林地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对林地面积、林木蓄积、立地条件等资源状况和森林经营状况、林木林地流转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按照“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在村组内张榜公示调查结果。
  
  在调查摸底的过程中,要对非法侵占蚕食集体林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县(市)区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被非法侵占和蚕食的集体林地的清理回收。
  
  对进行林改的集体林地要逐块实测,确定相邻关系,现地进行边界确认并签定地块认定书。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集体林实际状况和农民的意愿,制定好林改实施方案。县级方案要由市林改领导小组审批,报省林改领导小组备案。乡(镇)级林改方案要由县(市)区林改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市林改领导小组备案。村组实施方案要由各村组根据集体林调查摸底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以村组为单位,在乡(镇)政府组织领导下,由村两委会组织具体进行林改操作,结果要张榜公示,二榜定案。
  
  第三阶段:勘界确权,签定合同(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
  
  按照村级方案确定的明晰产权方式,具体组织实施村级林改工作。通过抽签等形式分林到户,到现地划分地块,对集体林地依法进行实地勘界,明确四至界线,设立明显标桩,及时公布确权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逐块落实经营主体并依法签定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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