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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逐步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权利。加快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发展。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 9. 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从完善制度入手,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实现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的决策事项明确,决策权限清晰。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10. 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征求决策咨询组织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11.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制定长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论证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等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绩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四、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12.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并有利于法制统一;内容要具体、明确,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 13. 合理制定政府立法五年计划。本着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届政府五年立法计划,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 14. 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体制,逐步形成面向社会、部门参与、广泛论证、政府统筹的立法项目征集机制;逐步由部门起草向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第三人”起草转变;规章起草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政府规章通过后,要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15.建立立法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五、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6.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继续推进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同时,逐步推行县(市)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市以下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17.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定期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和确认,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未经培训、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8.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用行政强制,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野蛮执法、徇私枉法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通过明查暗访、社会评议、舆论监督、专门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逐步推行一般性违规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只对拒不改正者依法处罚的“三段式”执法模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证、告知、回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制度。 19.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