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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查、备案等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不按程序制定或与上位法有冲突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凡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要标注有效期。 21.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逐步建立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认真落实《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力度。 六、整合监督资源,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2.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3. 要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重大行政败诉案件要追究责任。 24. 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建立重大案件听证质证、专业性较强案件咨询论证、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案件回访、考核评比及责任追究等制度。2010年以前,各级政府要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配齐配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25. 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与和解制度。 26. 进一步加强专门机关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执行监督决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27. 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健全有关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理顺内部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认真调查、核实市长公开电话、软环境投诉举报中心、政府法制机构掌握的违法案件线索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七、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28. 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机制。逐步建立矛盾防范和化解机制,防止矛盾突发和集中爆发。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29.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经行政机关或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民事纠纷,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30.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贯彻执行仲裁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1. 加快推进长春仲裁事业发展。本着政府扶持、市场引导、自我发展的原则,推进长春仲裁事业快速发展。在履行经济合同时,提倡增加选择仲裁机构的条款,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办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