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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在中医组决定应作出什么命令(如有的话)之前,中医组主席须询问被告人是否意欲向中医组陈词,而被告人或其法律代表可就中医组应否根据本条例第98条作出命令及若然则应作出什么命令的问题,向中医组作出陈词,并可就引致有关的控罪的情况、被告人的品格及经历,以及引致根据第(1)款向中医组出示的纪录所关乎的以前就该被告人作出的命令的情况,援引证据。 (3)中医组须继而考虑并决定应作出什么命令(如有的话),而中医组主席须按中医组所批准的内容公布中医组的决定。 第549D章 第21条押后作出纪律制裁命令的通知书 (1)凡中医组按照第19条决定押后至另一次中医组会议才决定是否就任何控罪作出命令,则中医组秘书须将一份通知书送达有关的被告人,指明该次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并邀请该被告人出席该次会议。 (2)中医组秘书须将一份根据第(1)款送达的通知书的副本送交有关的申诉人。 第549D章 第22条证据 (1)证据规则不适用于研讯的程序。 (2)中医组可藉经宣誓而作的口头陈述或藉书面供词或书面陈述而录取证据,中医组主席并可为此目的而监誓。 (3)每名证人须由召唤他的一方讯问,继而可由另一方盘问,并可再由召唤他的一方覆问,但范围以盘问所引起的事项为限。 (4)凡以文件宣誓作证的人,没有出席接受盘问或拒绝接受盘问,则中医组可拒纳其提供的证据。 (5)在研讯进行时,中医组主席及中医组任何成员可向各方或任何证人提出他认为合宜的问题。 (6)中医组可在就研讯进行聆讯时,接纳或考虑任何陈述、文件、资料或事项,不论该陈述、文件、资料或事项是否属法庭可接纳的。 第549D章 第23条中医组进行商议 (1)中医组就任何由其决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中医组主席须唤请各成员表明其表决,并须据之而宣布中医组就该事项所作的决定。 (2)凡中医组主席如此宣布的中医组决定受到中医组的任何成员质疑,中医组主席须分别唤请每名成员宣布其表决,中医组主席并须宣布其本身的表决,然后公布每项表决的成员人数及表决结果。 (3)中医组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除中医组成员及中医组的法律顾问外,其他人不得在场。 第549D章 第24条文件的送达证明 第IV部 杂项条文 通知书或其他通讯已根据本规例向某人送达一事,可藉中医组秘书或负责送达的人作出经宣誓的陈述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