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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军事理论建设,提高军队战斗力,根据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和未来军事斗争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开展战争与作战理论研究、国防与军队建设理论研究以及相关的其他军事理论研究活动(以下称军事科学研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军事科学研究是确保军队履行职能、夺取军事斗争胜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军事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是探索战争规律与战争指导规律、探索国防建设与军队建设规律,为遏制战争、赢得战争,加强国防建设与军队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第四条 开展军事科学研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军事科学研究方向; (二)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适应“打得赢”、“不变质”的要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推动军事实践的发展,为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服务; (三)从国家和军队的实际出发,借鉴外军有益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手段,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理论; (四)实行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争鸣,活跃学术思想,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民主和谐的研究氛围; (五)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军事利益。 第五条 至第七条(略)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至第十一条(略) 第三章 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二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五年计划主要是依据同期军队建设和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对重要现实问题和基础理论的研究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五年计划通常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制定。 年度计划主要是依据五年计划和实际需要,对年度内应当完成的研究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年度计划通常由军区级单位、军级以下部队和院校制定。 专项计划主要是对专项研究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专项计划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应当任务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二)研究任务和立项课题; (三)学术活动和人才培养; (四)承担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限; (五)质量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调查研究,掌握需求:预测形势发展趋势,评估军事科学研究现状,了解军事实践对军事科学研究的需求; (二)综合分析,明确任务:依据上级意图和调查研究结论,明确阶段性军事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以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遴选课题,组织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课题立项的建议; (四)形成方案,送审报批:根据立项课题的总体安排,提出保障措施和要求,形成军事科学研究计划方案,按照规定送审报批。 第十五条 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由中央军委审批。各单位军事科学研究计划,通常由本单位首长办公会议审批。 调整军事科学研究计划,按照计划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军事科学研究的计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由军事科学院负责管理。各单位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由本单位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工作,通常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应当具备与课题研究任务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课题组长由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确定,并报管理该课题的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备案。 课题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遴选和确定课题组成员; (二)制定课题研究实施计划; (三)区分任务并组织实施; (四)确定课题框架以及重要学术问题; (五)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 (六)确定研究成果的署名和稿酬、奖金的分配; (七)向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报告课题研究情况;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领导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为课题组长履行职责和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实行检查制度。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由军事科学院负责检查。各单位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由本单位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