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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课题检查的内容通常包括课题研究人员落实情况,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研究的经验和存在问题等。 课题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检查或者抽查的方法实施。 第十九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确需延长的,按照计划课题的管理权限,由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 变更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或者中止计划课题的研究工作,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并按照课题立项审批的规定办理变更或者中止手续。 第二十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实行专家鉴定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验收制度。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由军事科学院组织实施。各单位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由本单位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课题组长在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本单位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课题组长的申请,提出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属于上级军事科学研究计划的课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应当直接组织鉴定与验收,其他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实施。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必须通过鉴定与验收。经鉴定与验收不合格的,课题组长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修改,并重新申请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军事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经审定适于公开发表或者展示的研究成果,可以宣传、出版或者向社会展示;不适于公开发表或者展示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在军队内部推广或者报送上级领导机关。 第二十二条 军事科学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参加军事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 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由军事科学院组织实施。 各总部在其领导的军事科学研究工作方面,可以设立其他研究成果奖,并组织实施评奖工作。 军事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民主集中、注重质量、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军事科学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军事科学研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家和军队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课题组和档案管理部门完成军事科学研究成果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军事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符合档案工作的规定。秘密等级以上的军事科学研究成果,应当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 第六章 协作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军事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作。协作研究通常由课题组长所在单位组织协调,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组织协调。 开展协作研究应当遵循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的原则。 开展协作研究的有关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目标要求和成果权益。 第二十六条 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应当明确目的,充分准备,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学术交流活动可以采取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笔会和成果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承担军事科学研究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参加涉外协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申报审批。经批准参加涉外协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成立的群众性军事科学研究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出版的军事学术期刊,应当注重理论创新,活跃学术思想,体现期刊特色,为开展学术交流和学术争鸣创造条件。 军事学术期刊的主管和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刊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出版工作的政策、法规,努力提高军事学术期刊质量。 第七章 保障 第三十条 列入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经费由总后勤部予以保障,按后勤财务系统下达。各单位确定的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研究经费由各单位在相关事业经费中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