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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凡于指定将财产转归予具有第(1)款所述受信人身分的中东财务的任何现有文书或法院命令(包括遗嘱验讫之证明),以及批准中东财务因以该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务而获得支付或获准留存酬金的上述文书条文、命令条文、或现有合约、安排中任何提述中东财务之处,在解释及执行时均须以联合酋长银行取代之。 (3)任何遗嘱遗赠均不得仅以本条例任何条文的实施为理由而撤销。 第1154章 第7条补充条文 在不影响本条例其他条文的一般性原则下,及如本条例并无其他条文有相反规定,本条的效力如下─ (a)中东财务(单独、联同任何其他人士、以该公司本身或代理人身分、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所缔结、所参与订立、所收执、所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的一切现有的合约、协议、证明书、裁决书、财产转让书、契据、租约、特许证、通知书、许可证、担保、授予抵押品或涉及抵押品之文件、债权证书、弥偿合约、委托书、指示及其他文书及承诺文件,除中东财务就除外财产及联合酋长银行同意为购入业务而向中东财务支付购买代价而缔结、参与订立、收执、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者外,自指定日期起,须解释及执行如下─ (i)当事一方乃联合酋长银行而非中东财务; (ii)凡提述中东财务之处(无论表达形式如何,亦不管是明订还是隐含),而涉及将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进行的任何事情者,均已为联合酋长银行所取代; (iii)凡提述中东财务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之处(无论表达形式如何,亦不管是明订还是隐含),而涉及将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进行的事情者,其提述对象为联合酋长银行董事,或如情况需要,则为联合酋长银行为该目的而任命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如无上述任命,则为身分与首先提及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联合酋长银行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b)除第1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法定条文、任何中东财务并非立约一方的现有合约的任何条文、以及其他现有文件(合约及遗嘱除外)的任何条文适用于(a)(ii)段适用的合约时,该段亦适用于上述各类条文。 (c)中东财务与客户之间的每一帐户,须于指定日期移转予联合酋长银行,成为联合酋长银行与该客户之间的帐户,其条件和附带条件与前同;该等帐户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分别视为并未间断的同一帐户;但本条例任何条文均不得影响联合酋长银行或任何客户更改任何帐户的持有条件或附带条件之权利。 (d)中东财务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接获的每项现有指示、命令、指令、委托书、授权书、授权、承诺或同意(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亦不论是否与帐户有关者),自指定日期起,须视为发给联合酋长银行者,或视为发给联合酋长银行连同该另一人者(视具体情况而定)而适用及生效。 (e)中东财务被要求兑现的或该公司所接到、承兑或背书的、又或该公司于其任何营业地点所须付的每一可转让票据或付款单,无论是在指定日期之前或当日该公司被要求兑现、接到、承兑或背书,均自指定日期起,仍有同一效用,犹如该等票据或付款单已交到联合酋长银行要求兑现,或已由该行接到、承兑或背书,又或须由该行于其任何营业地点给付一样。 (f)中东财务以受寄人身分对每一文件、记录、货物、其他物件的保管权,须于指定日期移交联合酋长银行,而中东财务根据上述文件、记录、货物、物件的委托保管合约具有的权利及义务,须于该日起成为联合酋长银行的权利及义务。 (g)(i)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中东财务或该公司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而被用以保证支付或清偿任何债务的每项抵押品,自指定日期起,须转由联合酋长银行持有、或(如情况要求)由上述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为联合酋长银行持有,并提供给联合酋长银行(无论是为该行本身的利益,抑或是为其他人士的利益)用作为保证支付或清偿该项债务的抵押品; (ii)就依本条例转归予联合酋长银行的每项抵押品及其担保的任何债务而言,联合酋长银行须享有有关权利及优先权,亦须受有关义务及附带条件限制,犹如中东财务仍继续持有该抵押品一样; (iii)在不影响第(ii)节的一般性原则下,中东财务与联合酋长银行之间如有现有债务,而中东财务或联合酋长银行、或中东财务或联合酋长银行的代名人或代理人或受托人就该项债务持有任何抵押品者,则为行使或将该抵押品变现起见,该项债务须视为继续有效,而不受业务转归予联合酋长银行一事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