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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1154章 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移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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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本条中“银行记录”(banker's records) 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2条规定解释。
  
  第1154章  第13条转归、移转之证据
  
  (1)在任何情况下,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即为确证,证明中东财务任何财产及债务已按本条例规定转归及移转予联合酋长银行。
  
  (2)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原则下─
  
  (a)就根据本条例移转及转归予联合酋长银行的任何注册证券而言,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连同刊登指定日期公告的证据,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作为正式签立之移转文书,证明上述注册证券由中东财务移转予联合酋长银行;
  
  (b)任何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或签立的契据或其他文件,而联合酋长银行或中东财务运用该文件单独或联同他人转让、移转或声称转让、移转某项财产予任何人(无论是否有代价),或运用该文件单独或联同他人申请注册为某项财产的持有人或所有人,而该项财产乃中东财务于紧接指定日期前所持有且是业务的组成部分,则上述契据或文件足以证明中东财务在该项财产的权益已根据本条例视为转归予联合酋长银行;
  
  (c)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联合酋长银行或中东财务如有任何其他交易或所声称之交易,涉及紧接该日前属于中东财务所有并构成业务一部分的任何财产或债务,则为交易另一方或透过该方提出权利要求的人士的利益起见,须视联合酋长银行为有全权进行该项交易,犹如有关财产或债务已根据本条例转归予该行一样;
  
  (d)联合酋长银行或该行表于任何时候发出的证明书,证明当中所指明的任何财产或债务(该项财产或债务在紧接指定日期前属于中东财务的财产或债务)视为或不视为已根据本条例转归予联合酋长银行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所证明事实的确证。(3)第(2)(c)或(d)款全部规定均不影响中东财务及联合酋长银行就其中一方在牵涉或关乎任何财产或债务所做的或看来是已做的任何事情,对另一方应负的责任。
  
  (4)在第(2)款中─
  
  (a)“注册证券”(registered securities) 指股份、股额、债券、贷款、债权证书、单位信托计划中的单位或受该项计划信托所规限的投资的其他股份、以及其他各类可转让而持有人已注册在案(不论登记册是否存于香港)的证券;而
  
  (b)“转让”(convey) 包括按揭、抵押、租赁、同意、藉转归声明或转归文书而进行的转归、放弃、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保证。(5)本条全部规定均不适用于在第5(2)条适用范围内的任何财产。
  
  第1154章  第14条土地权益
  
  根据本条例将土地权益转归予联合酋长银行的作为,不得─
  
  (a) 构成《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53(4)(a)或53(7)(a)条所规定的收购、转让、移转、或丧失拥有该项权益;及 (由2004年第16号第16条修订)
  
  (b) 将任何租赁权益并入其余下权益复归权中;及
  
  (c) 构成与该项权益有关或影响该项权益的任何文书所规定的该项权益的转让、移转、移交、放弃管有、买卖或其他处置;及
  
  (d) 违反禁止转让之契约条款或条件;及
  
  (e) 导致财产被没收、引致赔偿或其他诉讼行动;及
  
  (f) 导致任何合约或抵押失效或撤销。
  
  第1154章  第15条关于银行的成文法则的保留条文
  
  中东财务、联合酋长银行、中东财务或联合酋长银行的其他附属机构,均不得因本条例任何条文之故,而免受规管上述任何一间机构的经营的成文法则所限制。
  
  第1154章  第16条公司的保留条文
  
  本条例任何条文均不得妨害联合酋长银行修改其组织大网及组织细则,处置或买卖其财产、抵押或债务,继续或停止任何一部分生意的权力;而本条例任何条文亦不得妨害中东财务在指定日期前处置或买卖其财产、抵押、债务的权力。
  
  第1154章  第17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
  
  (1)本条例任何条文均不得影响或视为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团或其他人士的权利,但本条例述及的人士及透过彼等或向彼等提出要求的人士则除外。 (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2)本条例任何条文均不影响联合酋长银行为购入业务而向中东财务支付购买代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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