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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154章 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移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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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第(i)、(ii)或(iii)节所提述而运用于将来的贷款或债务的任何抵押品,自指定日期起,须提供给予联合酋长银行(无论是为该行本身的利益,抑或为其他人士的利益)用作为保证支付或清偿将来的贷款及债务的抵押品,使用程度与方式在各方面均与中东财务或联合酋长银行(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紧接该日之前藉该抵押品为条件而将贷放出的贷款或债务一样。(h)如根据本条例,中东财务的任何权利或债务须视为联合酋长银行的权利或债务,则联合酋长银行及所有其他人士自指定日期起,即有权利、权力及补救机会(尤其是采取或抗辩法律诉讼,又或向任何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权利与权力),确定、完成或执行该项权利或债务,如同联合酋长银行一直以来均有该项权利或债务一样;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现有的或待决的法律诉讼、或现有的任何当局提出的申请或待决的申请,无论是中东财务提出者还是针对中东财务者,联合酋长银行均可继续进行,或均可继续针对联合酋长银行进行。
  
  (i)中东财务胜诉(或败诉)的每一项判决或仲裁裁决,如于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被完全遵行,则须于该日起,在可由(或可对)中东财务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改为可由(或可对)联合酋长银行强制执行。
  
  (j)本条例中任何条文均不可终止或影响在指定日期前由中东财务单独或联同他人任命的任何财产接收人或财产接收管理人的任命、权限、权利、权力。
  
  第1154章  第8条中东财务及联合酋长银行的会计处理
  
  (1)自指定日期起,不论其他条例有何规定,根据本条例─
  
  (a)包括指定日期在内的会计期内,联合酋长银行及中东财务各自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编制时均须当为业务已于该等会计期的第一天按照第5条规定转归予联合酋长银行;
  
  (b)中东财务各项现有的资产准备金均须移转予联合酋长银行,并在任何情况下均成为该行的资产准备金;及
  
  (c)联合酋长银行按照(b)段规定成立的各项准备金的数额、名称、性质,在各方面均须与紧接指定日期前相应的现有准备金一样,而各项成文法则及法律原则应用于联合酋长银行的上述各项准备金的方式,在各方面均须与紧接指定日期前应用于相应的现有准备金一样。(2)第(1)款中凡提述一项现有准备金时,均包括提述任何同类的准备金,而不论其名称如何,其中包括中东财务的责任帐户,但不包括任何损益表内贷方(或借方)所记任何数额或总储备金。
  
  (3)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原则下,中东财务在《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9C(4)条下的协议税项亏损,在其不与中东财务的应评税盈利相抵销的范围内,均须自指定日期起并根据本条例,为了《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9C(4)条的目的,视为联合酋长银行的协议税项亏损。
  
  第1154章  第9条雇佣合约
  
  (1)第7(a)条适用于中东财务聘用任何人士的雇佣合约;而根据该等合约受雇于中东财务及联合酋长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均须视为无中断过地受雇于同一处。
  
  (2)中东财务任何董事、核数师,不得仅因本条例之故,而成为联合酋长银行的董事、核数师。
  
  第1154章  第10条公积金及退休福利金
  
  (1)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与中东财务公积金及中东财务须支付的退休福利金有关的规则中,任何提述中东财务之处,在解释及执行时均须以联合酋长银行取代之。
  
  (2)中东财务的任何行政人员或雇员如因本条例之故成为联合酋长银行的行政人员或雇员,无权只凭借本条例而参与联合酋长银行须支付的任何公积金或退休福利金;联合酋长银行之现任行政人员或雇员亦无权只凭借本条例而参与中东财务公积金或中东财务须支付的退休福利金。
  
  第1154章  第11条证据∶簿册及文件
  
  (1)指定日期前可就任何事情作为对中东财务有利(或不利)证据的一切簿册及其他文件,就同一事情而言,可接纳为对联合酋长银行的有利(或不利)证据。
  
  (2)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 一词的意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的“文件”一词意义相同。 (由1999年第2号第6条修订)
  
  第1154章  第12条《证据条例》(第8 章)第Ⅲ部
  
  (1)自指定日期起,《证据条例》(第8章)第Ⅲ部适用于根据本条例视为转归予联合酋长银行的中东财务的银行记录,并适用于指定日期前在该等记录中所载的项目,如同该等记录即为联合酋长银行的记录一样。
  
  (2)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20条而言,按照本条例规定视作已成为联合酋长银行银行记录的银行记录,当中如有项目看来是于指定日期前所记载者,则该等记录须视为记载该项目时联合酋长银行的普通银行记录,而该项目须视为乃于惯常及普通营业程序所记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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