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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就按照本条例条文归属大和银行的任何抵押及以其作为保证的任何法律责任而言,大和银行所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以及规限该银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与美国国际商业银行如继续持有该抵押本来会享有的及受规限的一样; (iii)在不损害第(ii)节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美国国际商业银行与大和银行之间有任何现有法律责任存续,而美国国际商业银行或大和银行或两者其中之一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就该法律责任持有任何抵押,则为行使该抵押权或将该抵押变现起见,即使香港业务归属大和银行,该法律责任须当作继续有效; (iv)第(i)、(ii)或(iii)节所提述并扩及未来放款或法律责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可由大和银行(不论为该银行本身的利益,或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证未来放款及未来法律责任获得付款或解除的抵押,其可供使用的范围及方式,在各方面均与在紧接该日之前,其作为美国国际商业银行或大和银行(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未来放款或须获解除的法律责任的抵押一样。(h)美国国际商业银行的任何权利或法律责任,如凭借本条例而当作为大和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则大和银行及所有其他人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即具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办法(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权利及权力),以确定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或使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可强制执行,或强制执行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大和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一样;而由美国国际商业银行提出或针对该银行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现有或待决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的申请,均可由大和银行继续进行或继续针对大和银行进行。 (i)判美国国际商业银行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或裁决的规定,如于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获完全满足,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在可由或可针对美国国际商业银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成为可由或可针对大和银行强制执行。 第1144章 第7条雇佣合约 (1)第6(a)条适用于美国国际商业银行雇用任何人的雇佣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受雇于美国国际商业银行及大和银行,就各方面而言,须当作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2)美国国际商业银行任何董事或核数师,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成为大和银行的董事或核数师(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44章 第8条证据:簿册及文件 (1)凡簿册及其他文件在指定日期之前会就任何事宜而作为对美国国际商业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者,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纳为对大和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2)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 一词的涵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1999年第2号第6条修订) 第1144章 第9条《证据条例》第III部 (1)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适用于凭借本条例当作归属大和银行的美国国际商业银行的银行纪录,亦适用于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该等纪录内的记项,犹如该等纪录为大和银行的纪录一样。 (2)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20条而言,凡银行纪录凭借本条例当作已成为大和银行的银行纪录,而其内有任何记项看来是于指定日期前列入者,则该等纪录须当作为在列入该记项时的大和银行的普通银行纪录,而任何该等记项须当作为于惯常及通常业务运作中列入者。 (3)在本条中,“银行纪录”(banker's records) 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2条解释。 第1144章 第10条归属的证据 (1)就各方面而言,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即为美国国际商业银行的任何财产及法律责任按照本条例的条文归属大和银行的确证。 (2)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任何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或签立,而大和银行或美国国际商业银行藉该文件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将美国国际商业银行于紧接指定日期前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持有、并为其香港业务一部分的任何财产转易或转让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其意是藉该文件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将该财产转易或转让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藉该文件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申请注册为该财产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则该文件即为美国国际商业银行就该财产所占权益根据本条例当作归属大和银行的充分证据; (b)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大和银行或美国国际商业银行如有任何其他交易或看来是交易的交易,其所涉及或关乎的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为紧接该日前属于美国国际商业银行、并为其香港业务一部分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则为交易的任何其他一方或任何透过或藉着该一方提出申索的人的利益起见,须当作大和银行有完全权力及权限进行该宗交易,犹如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当作根据本条例归属该银行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