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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美国国际商业银行和大和银行或两者代表在任何时候发出的联合证明书,证明其内所指明的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该财产或法律责任在紧接指定日期前为美国国际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当作或不得当作(视属何情况而定)根据本条例归属大和银行者,就各方面而言均为所证明事实的确证; (d)在本条中,“转易”(convey) 包括按揭、押记、租赁、允许、藉归属声明或归属文书而作出的归属、卸弃、让予或以其他方式转易。 第1144章 第11条土地权益 凭借本条例当作将土地权益归属大和银行一事─ (a) (由2004年第16号第16条废除) (b) 就关乎该项权益的任何文书所载的任何条文而言,并不构成对该项权益作出转让、转予、放弃管有、作出处理或其他产权处置;或 (c) 并不导致任何权利的丧失;或 (d) 并不令任何合约或抵押失效或获得解除;或 (e) 并无将任何租赁权益并入其预期的复归权益内的效用。 第1144章 第12条关于银行的成文法则的保留条文 本条例并不豁免大和银行或美国国际商业银行或两者其中之一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受任何规管上述任何银行或公司的业务经营的成文法则所规限。 第1144章 第13条关于公司的保留条文 本条例不损害大和银行改动其组织章程细则及组织章程大纲的权力,或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抵押或法律责任、经营或不再继续经营其业务的任何部分的权力;而本条例亦不损害美国国际商业银行在指定日期前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抵押或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1144章 第14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 (a)本条例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以及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b)本条例不影响美国国际商业银行及大和银行依据有关协议对另一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